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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展壮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金融政策支持

来源:农机网原创
2021/5/26 1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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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截至2019年底,全国家庭农场超过70万家,依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220.1万家,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42万个。
  【农机网 编辑视角】 我国是农业大国,但农业却是以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为主。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20743万农业经营户,其中,398万规模农业经营户,仅占1.92%。要实现农业全面现代化,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从而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目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截至2019年底,全国家庭农场超过70万家,依法注册的农民合作社220.1万家,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42万个。
 
  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具体规划,提出了五大支持政策和四大保障措施。《规划》的实施,必然会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进一步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壮大离不开政策支持,具体在金融方面,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信用名录,给予信贷支持。近日,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意见》提出,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发布制度,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更新发布上级及本级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规模养殖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等。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加强银企融资对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汇集发展前景好、信贷需求强、信用记录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提供给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利。
 
  解读:可以看到,农业农村部门将建立主体名单,下一步将实现名录、土地、示范、补贴、信贷、保险、监管等相关数据共享,而对于发展前景好、信用良好的新型经营主体,在上述各方面都将得到一定的政策优惠。
 
  在信贷抵押上,《意见》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业务。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依法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解读:农机具、大棚设施、养殖圈舍和宅基地等都被纳入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质押物范围,表明抵押范围进一步拓宽,同时也说明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加大。基于国家的支持力度,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发展门槛并不高,但同时也应防范“空壳社”等骗取国家优惠的行为。
 
  在农业保险方面,《意见》要求积极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做法逐步扩大到全国。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机大棚、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创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农产品质量险。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稳妥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挥保险增信对信贷投放的促进作用。
 
  解读: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影响不容忽视,尤其是对规模经营户。近些年农业保险范围越来越广、越来越完善,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自然灾害给农户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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