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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不容侵犯

发布时间:2009-02-13
浏览次数:1419

 

知识产权不容侵犯
——农哈哈诉东方农机具厂侵权案始末
编者按
 发生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大国家的侵权行为,其代价往往是倾家荡产,所以侵权现象较少。反观国内,抄袭盛行,仿佛侵权有理,严重挫伤了发明人的积极性。更为严重的是,发明创造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尊重,在知识产权不能带来财富的情况下,谁还肯投巨资搞发明创造?应当说,对知识产权的态度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文明进步程度。
 农哈哈诉晋州市东方农机具制造厂侵权一案,虽然赔偿数额不大,但其诉讼过程曲折复杂,带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刘玉杰 鲁维允
 3月29日,记者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知识产权庭获悉,炒得沸沸扬扬的河北农哈哈机械厂诉晋州市东方农机具制造厂农丰牌播种机侵权案终于责有攸归,东方农机具制造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农哈哈经济损失1.153万元,并在《中国农机化报》上刊登道歉声明。至此,发生在保护性耕做关键技术免耕播种的纠纷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保护性耕作与免耕播种
  保护性耕作与免耕播种保护性耕作是以机械化为主要手段.利用秸杆、根茬覆盖地表,减少耕作到只要能保证种子发芽即可,从而实现培肥地力、蓄水保墒,防止水上流失和沙尘暴,降低生产成本,达到增产增收的目的。保护性耕作的关键技术之一免耕播种,是使用特殊的免耕播种机将种子播在有秸秆覆盖的地表上。20世纪80年代,我国虽有一些免耕播种机具,但由于设计缺陷、使用效率低、可靠性差,以及宣传推广等多方原因而无法推广开来。
    1991年,深泽县农机学校试验厂(河北农哈哈机械厂前身)厂长张焕民和马振虎等人,在掌握大量国内外免耕播种机具技术信息的情况下,结合我国北方地区农艺的具体要求,设计出该厂*台免耕播种机。1995年,根据农民要求,他们又设计出化肥玉米播种机。1997年,在国家局举办的第七届新产品、新技术博览会上获得金奖。经过10余年的发展,农哈哈牌免耕播种机连续6年在国内保持全国销量*。去年,该厂被命名为*保护性耕作技术研究中心。
    免耕播种机被“克隆”
    农哈哈免耕播种机的俏销,引起了邻县晋州市张军辉父子的注目。张军辉是晋州市供销社主任,粗通机械制造,感觉到仿造农哈哈的免耕播种机定能获得不小的经济效益。
    1996年,张军辉购买了农哈哈的化肥玉米播种机进行仿造。并招兵买马,堂而皇之地打出东方农机具制造厂的旗号,其产品被冠上农丰牌的商标。第二年春天,*100台仿造播种机很快销售一空,更使他坚定了“克隆”农哈哈产品发财的幻想。
    1998年,尝到仿造甜头的张军辉父子扩大生产规模,销售范围迅猛扩展到附近几个市县。为鱼目混珠,他们甚至贴上了农哈哈的商标。4月5日,农哈哈机械厂接到举报,会同晋州市*以商标侵权为由,查封其侵权产品40台。然而,东方农机具制造厂并没因此有所收敛,,侵权行为反而更为肆无忌惮,不仅产品结构、外观装饰相同,商标相似,而且说明书主要内容也是只字不差。这年,东方农机具制造厂销售播种机近千台,获利10余万元。
    农哈哈人愤怒了
 东方农机具制造厂变本加厉的侵权行为,终令农哈哈人忍无可忍。2001年6月10日,一纸充满权人愤怒的起诉书递到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知识产权庭。农哈哈人在起诉书中宣称: “晋州市东方农机具制造厂生产的农丰牌2BY--3F型化肥玉米播种机系*仿造我厂产品(号:ZL96211912.1,申请日为1996年5月21日),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赔尝经济损失了3万元.并承担听有诉讼费及凋查费。”
    面对诉状.东方厂不甘心放弃“仿造”这棵摇钱树,辩称:原告的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属公知技术,其权应宣告无效,故起诉东方农机具制造厂侵权无法可依。
    20016月26日,东方厂反诉原告权无效,向国家局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依据法律规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就此将中止审理本案,待国家局复审完毕,才可继续审理。据悉,很多侵权人利用这一司法程序,拖延时间,即使复审委明察秋毫秉公而断,他们还可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提起诉讼,轻而易举拖上一两年,一“拖”了之。为此,张军辉给农哈哈厂长张焕民打: “如果你们在中院撤诉,我就在复审委员会撤诉,咱们谁也别告谁。否则,把你们推翻,你们损失可就大了。”
    张焕民义正辞严地回敬道:“化肥玉米播种机是我一手设计的,是经得起考验的,希望你放弃幻想。”农哈哈厂因为已经打赢多场免耕播种机的维权官司,张焕民将维权进行到底的决心不可动摇,并充满必胜的信心。
    20019月25日上午9时,复审委员会在第1101审议厅进行审理,双方由庭下的纸上交兵转为面对面的唇枪舌剑。
    张军辉及其代理律师向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河北省某市农机研究所三米铁茬播;冲机的95223425号实用新型说明书,申清日期为1995年10月11日.旨在说明该所申请在先;并出示了河北省某市农机供应公司出具的日期为1995年6月29日的发票、照片、证言,试图证明某市后屯农具厂在农哈哈申请日期前已生产并销售结构特点相同的玉米施肥播种机;东方厂还提供了农哈哈厂落款日期为1995年8月的2BY--3/4型化肥玉米播种机说明书,据此认为早在1995年8月,农哈哈厂已生产销售了结构与本案*相同的播种机,其技术方案和技术特征已在国内公知公用,故农哈哈厂丧失了新颖性;该各项权利要求均为公知技术和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技术,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农哈哈厂及其代理人针对被告提出的观点和证据,逐一进行了鞭辟入理的反驳。
    农哈哈厂与某市农机研究所相比,其权利要求所述的设备于排肥轴上的“排肥孔自动调节零件”、 “排肥轴轴向调节机构”、播种器及播肥器均为3—4个,可以多排同时工作,其特征是某市农机研究所不具备的。因此,无法排除农哈哈厂的新颖性。
    某市农机公司提供的发票,所能反映的仅仅是该市农机公司于1995年6月29日购买了施肥点播机,并不能反映所购机具的具体结构;从照片中也看不出所示的机具与发票之间有何关联,所以,无法证明照中所示机具于何时何地何方式被公开。
    至于东方厂提供的2BY--3/4型化肥玉米播种机说明书,落款日期并不能代表该说明书的公开日期。1995年,权人曾在样机试制的同时,内部印制过部分说明书,当时样机正处于试验阶段,尚需进一步完善,申请也未提出。所以,在本申请日期前,产品并未投放市场;只是写明日期在前,实际使用发行在后。
    官法如炉 咎由自取
 2001年11月27日,复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东方农机具厂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能否定本案的新颖性、创造性,维持河北农哈哈机械厂96211912.1号实用新型权有效。
    数次交锋,东方厂没有确凿的证据驳倒对方,反而贴进大量资金。面对明正典刑,张军辉后悔莫及,两次到农哈哈厂“负荆请罪”,并托人说情,表示要立即停止不法侵害,否则,自愿按每台5000元付给原告;并在《中国农机化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申明,由于经济困难,请求对赔偿数额进行减免。
    官法如炉,咎由自取。法律不容藐视,东方农机具制造厂为此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今年5月10日,石家庄中院又对唐县*机械厂、正定惠丰农业机械厂依法发出禁令,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裁定书下达后,查封涉嫌侵权产品138台,半成品1000多件,手工生产线一条及相应的生产设备若干台。
中国农机化报 200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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