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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弹花机,浙江某弹花机厂遭了!

发布时间:200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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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2007“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拉开序幕。家住四川眉山东坡镇的杨运用法律武器,成功保护了自己获得国家的知识产权。

  杨名叫杨三,据他介绍,他是四川眉山红旗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生产和经营弹花机。经过几年潜心的研究和实践,他研究出了“一种具有双向输出的减速器”和“吸尘弹花机”。这两种技术和产品较之普通产品而言分别有安全和环保的特点,于是他断定这样的技术和产品一定会被市场接受和欢迎。为了避免被侵权,杨三于2004年7月和8月分别向*申请了“吸尘弹花机”以及“一种具有双向输出的减速器”的实用新型的申请。

  杨三一边等待*的批复,一边从事两种产品的生产和经营。2005年,两种技术都获得了国家发明。

  获得了国家,也就是说他的技术得到了法律保护。正当杨三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他发现 “吸尘弹花机”反倒没有申请以前市场销售情况好。经过走访市场,杨三惊奇地发现,成都、眉山等地市场销售的“吸尘弹花机”以及“一种具有双向输出的减速机”两种机械和他潜心研制的技术非常一致。通过一系列的调查,杨三发现这些弹花机由四川某棉业有限公司销售,生产者则是浙江永嘉县岩头宏达弹花机厂。

  找到了原因,杨三和四川某棉业有限公司和浙江永嘉县岩头宏达弹花机厂协调,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然而,对方并不承认侵权的说法。四川某棉业公司认为,他们几年前就在销售这样的产品,这不应该是杨三的。其次,他们是销售者,侵权责任应该由生产者负责。而浙江永嘉宏达弹花机厂的负责人张洪仁认为,一方面,浙江永嘉宏达弹花机厂在1983年就开始生产弹花机,在杨三申请前就已经生产与本案相同的产品,宏达弹花机厂享有先用权。其次,眉山红旗机械厂弹花机的设计者杨应当在2004年8月24日提出调查处理请求;他们还出示了自己的营业执照、产品销售函、产品检验报告、设计图纸、吸尘弹花机使用说明证书等证据。

  四川省*经过对此事进行调查、审理后认为,四川眉山红旗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杨三是“吸尘弹花机”的生产者,也是经营者。他于2004年8月17日向*提出了弹花机以及“一种具有双向输出的减速器”的实用新型,受法律保护。

  zui后,四川省*对此事进行了协调处理。浙江永嘉县岩头宏达弹花机厂不再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吸尘弹花机”以及“一种具有双向输出的减速机”的实用新型技术产品,并赔偿杨相关费用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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