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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6/6/10 9: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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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机具(以下简称列补农机具),凡是2026年7月1日前销售的,农业农村部门在核对机具购机价格时,通过购机补贴申请主体签字确认的购机价格、购机发票上购机金额核对购机价格,不一致的,将判定为核验不通过。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6年17号)
 
  为防范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以下简称购机补贴)政策实施风险,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农办机〔2026〕2号)等文件规定要求,结合福建实际情况,对部分事项进行细化明确,现通告如下。
 
  一、规范核验补贴机具的购机价格
 
  经销企业开具的购机发票须包含购机者名称、购机金额、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可不需要)、出厂编号、经销企业名称等信息,其中购机价格有关要求具体为:
 
  (一)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机具(以下简称列补农机具),凡是2026年7月1日前销售的,农业农村部门在核对机具购机价格时,通过购机补贴申请主体签字确认的购机价格、购机发票上购机金额核对购机价格,不一致的,将判定为核验不通过。
 
  (二)2026年7月1日及之后销售的列补农机具,农业农村部门在核对机具购机价格时,通过资金往来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购机发票核对购机价格、出厂编号、购机者名称、经销企业名称等信息,不一致的,将判定为核验不通过。经销企业与购机者的资金往来凭证须体现购机价格、出厂编号、购机者名称、经销企业名称等信息。购机者申请购机补贴时须提供资金往来凭证,无法提供资金往来凭证的,或资金往来凭证中购机价格、机具出厂编号、购机者名称、经销企业名称等信息与购机发票上不一致的,将判定为核验不通过。
 
  二、规范标注列补农机具铭牌生产日期
 
  所有列补农机具要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机具铭牌,铭牌上应标注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可不标注)、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其中生产日期标注、核验等具体要求为:
 
  (一)2026年7月1日前生产的列补农机具,其铭牌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可以精确到年、月、日,也可以精确到年、月。铭牌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将判定为核验不通过。
 
  (二)2026年7月1日及之后生产的列补农机具,其铭牌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应精确到年、月、日。铭牌上生产日期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生产日期不一致的,或未精确到年、月、日的,将判定为核验不通过。
 
  三、抓紧特定时段购置农机具补贴申请办理
 
  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前购置的列补农机具,目前仍有少量未申请购机补贴。请相关购机主体于2026年12月1日0时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将按照《2021—2023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闽农规〔2021〕3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受理、审核等工作。逾期不再受理相关购机补贴申请。
 
  四、严格落实列补机具核验工作规范最新要求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农办机〔2026〕2号)要求,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抓紧按程序制定本县(市、区)具体工作规范并及时印发实施。县级具体工作规范实施前,暂按原有核验要求开展列补机具核验。
 
  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等购机补贴政策参与主体,要认真学习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规范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农办机〔2026〕2号)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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