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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建方案的批复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6/8 14: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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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你厅《关于申请省政府批复同意〈山东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建方案〉的请示》(鲁财农〔2016〕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鲁政字〔2016〕120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省政府批复同意〈山东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建方案〉的请示》(鲁财农〔2016〕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建方案》。改组成立山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人民币。其中,从中央下达我省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安排不低于32亿元人民币,占80%以上股份,分年度安排到位,首期增资10亿元人民币;吸收金融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投资入股8亿元人民币,所占股份不超过20%。
  
  二、公司为省管一级企业,坚持政策性、独立运营、专注农业、银担共赢原则,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强农惠农政策为宗旨,组建专业经营管理团队,按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专注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解决农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省财政厅代省政府履行财政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对公司的业务开展、风险防控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公司履行基础管理职责。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建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四、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健全完善企业党组织,实行风险官、合规官为主体的责任官制。公司领导班子由省委管理。公司经理层及以下人员实行聘任制。公司董事、监事等管理层人员优先从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金融办选调。
  
  五、公司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要同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严格项目审查,杜绝盲目依靠担保,努力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特别是道德风险,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运营目标。省金融办要依法履行市场准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职责。省直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审计、抽查等手段,加强对公司的绩效考核管理,防止坏账和资金沉淀,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请你厅抓紧组织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和《山东省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建方案》要求,会同农业、金融监管、国资、工商等部门,在保障原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妥善处理资产划转和人员安置等工作,依法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筹建和运营等事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落实相关职责,确保公司顺利组建和运营。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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