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在全省全面开展农业机械普查工作的通知
- 来源:山西省农机局
- 2017/4/17 12: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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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农机计字〔2017〕6号
各市、县农机局:
近几年来,在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大力推动下,我省农业机械装备数量快速增加,作业机具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中,有二十余项指标涉及农机部门,为更好地配合农业普查工作,及时摸清我省农业机械底数,根据全省农机化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农业机械普查工作。
一、普查原则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指标解释为依据,以县为单位,认真细致地开展农业机械普查工作。
2.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辖区域内所有满足普查条件的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填报。
二、普查对象
1、从事农、林、牧业农户和为其提供农机作业服务的组织及农户,实际拥有的用于农业生产及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包括借出、租出、在修、待修的机械(不包括借入、租入等不具有所有权的机械)。
2、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等当年从事农机化各类服务所产生服务面积、服务收入、服务成本。
三、市、县农机部门的主要职责
1、县级农机部门负责培训普查工作人员,印制普查有关资料,做好动员和宣传报道,完成好数据统计、核实、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已经开展过农业机械普查工作的县,结合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农机普查数据进行核实和确认。
2、市级农机部门负责指导所辖县开展农业机械普查工作,及时了解各县普查工作进展动态,协助做好普查的数据确认、对比分析和总结工作,完成市级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工作。
四、工作安排
2017年10月前,完成市、县两级普查工作。10月31日前,由市级农机部门统一上报普查数据、工作总结和数据分析材料,已开展普查工作的县根据当地农机化发展实际,对普查数据进行修正后上报市级农机部门。
1.普查准备阶段。县级农机部门要做好各项普查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落实普查人员培训、普查表格及宣传材料的制作和发放。
2.普查登记实施阶段。普查员进村入户核实登记,并完成村级、乡镇级汇总。
3.县级核查汇总阶段。县级农机部门完成普查数据的核实、汇总工作,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并将普查相关资料上报市级农机部门。
4.市级核查阶段。市级农机部门根据所辖县上报的普查资料,开展数据及分析材料的核查工作,经核查确认后上报省农机局。
5.省局核查阶段。省局选择部分县,对普查数据的质量进行抽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分析、研究。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宣传发动
农业机械普查是全省农机化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农机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发动,统一思想,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为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农业机械普查工作将作为各地农机化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并且要把是否完成普查工作,作为安排农机项目的重要依据。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各市要安排责任部门和人员指导所辖县开展好农业机械普查工作,各县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人员。要充分发挥乡镇农机站及乡镇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在乡镇成立普查小组,负责本乡镇农机具的逐户核对登记、汇总等工作。
3.层层落实,保质保量
各级农机部门要强化培训,分工负责。普查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普查登记工作。镇、村普查员要逐机进行实物核实登记,确保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机。村普查员完成农机普查登记表后,须有普查人员的签名。上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普查工作的督查和指导,确保农业机械普查数据的准确性。
山西省农机局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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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机械普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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