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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印发《2017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局
2017/5/8 11: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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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14〕18号)和《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新农机计财〔2014〕18号),为指导各地做好2017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现将《2017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14〕18号)和《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新农机计财〔2014〕18号),为指导各地做好2017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现将《2017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照《2017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结合本地农业机械化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当地2017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抄报自治区备案,组织开展当地项目申报、论证与选定工作。
 
  二、各地要围绕农机化推动“一产上水平”行动计划,着力推进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进程。安排项目时要侧重于现代农业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与示范区建设。选定项目既要明确重点,也要兼顾其他,按照注重基层、向一线倾斜的原则,资金应主要安排运用到县乡两级直接服务群众的项目上。
 
  三、各地项目计划请于2017年5月20日前通过农机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自治区进行原则性审查,自治区审查无异议后,各地即可下达当地项目计划与资金分配方案并抄报自治区备案。
 
  四、抄报自治区备案文件请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1份(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邮编830002)、自治区农机局计财处1份(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93号,邮编830054)。
 
  附件:2017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5月5日
 
  附件
 
2017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农牧业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年)》,指导各地合理使用2017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14〕18号)和《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新农机计财〔2014〕18号),制定本指南。
 
  一、农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能力建设
 
  绩效目标:通过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农机推广(管理)机构的办公和综合技术服务的软硬件建设,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手段,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使基层农机推广(管理)机构的服务能力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相适应。切实提高基层农机推广(管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年度农机化技术服务覆盖率提高5%以上。
 
  内容标准:对基层农机推广(管理)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进行扶持。每个乡镇站补助不超过10万元;业务范围涵盖农机管理、推广、培训、安全监理、市场监管和农机信息化服务等功能齐全的农机综合服务站或区域性中心站,每个站补助不超过20万元;县级及以上农机推广站每站补助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机推广(管理)机构修缮业务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培训教室),改建和修缮机具库棚,配置试验测试、维修等仪器设备等。各地可根据实际将此项目资金与合作社项目资金、其他行业项目资金、地方投入资金捆绑使用。
 
  条件要求: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具备推广机具停放场地、库棚,培训和监理业务用房等基础条件,能够开展相应的农机推广、培训、安全监理、管理服务、作业质量投诉、信息服务等职能的乡镇农机推广(管理)机构优先考虑。近三年已取得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同类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不再重复安排。
 
  (二)农机安全监理能力建设
 
  绩效目标:积极实施提升农机安全监管水平行动方案,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装备建设标准》,进一步提升我区农机安全监理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农机安全监管和服务能力,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农业机械以良好的技术状态投入农业生产,为我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安全保障。农机事故死亡人数严格控制在自治区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拖拉机挂牌率达到91%以上,检验率达到91%以上,驾驶员持证率达到82%以上。
 
  内容标准:1.按照农业部规范化农机安全监理所站标准,加强规范化建设,着重加强农机监理分站建设,每个单位补助不超过20万元。2.对电子桩考设备使用熟练、操作水平较高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购置驾驶人桩考设备进行补助。每个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购置农机驾驶人桩考设备补助不超过2套,每套补助不超过5万元。3.对无纸化考试系统设备购置进行补助,每个县(市)补助不超过5万元。
 
  条件要求:1.规范化监理所站建设项目由各地按照农业部规范化农机安全监理所站标准申报确定,获得和自治区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市的优先考虑。2.以前年度已取得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同类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不再重复安排。
 
  (三)基层农机化培训能力建设
 
  绩效目标:构建、多层次的农机培训体系,重点加强和改善基层农机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培训能力和水平,广泛开展农机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及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加快培育政治立场坚定的,有文化、懂技术、会操作、善经营的新型农机手和新型职业农民,优化农机化人才队伍结构,夯实农机化发展基础,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内容标准:1.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大型工程机械驾驶操作等农机化技术培训扎实、有效、有特色的县市农机化技术学校进行扶持,补助经费一般每校不超过1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办学所需的专用教学仪器、教具等设备的购置或更新以及师资的培养(培训)。2.用于地州农机部门开展辖区范围内县、乡两级农机管理、科技教育、实用人才及广大农牧民的培养(培训)。鼓励各地开展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培训工作。每个地州补助不超过15万元。
 
  条件要求:1.培训机构原则上需具备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资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资质,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资质其中之一,近年来连续开展过相应培训。2.地州市农机部门需制定辖区内年度培训实施方案及具体组织举办的三期及以上培训班实施方案。
 
  (四)农机化质量及购置补贴监管工作能力提升
 
  绩效目标:强化农机化质量及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规范农机制造、流通、作业和维修市场,严厉打击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农机市场及购置补贴工作秩序,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内容标准:对各地开展农机化质量及购置补贴监管工作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机执法检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检查,作业质量规范,维修网点建设,质量调查,质量投诉监督,人员培训,农机法律法规及购置补贴政策宣传,仪器设备购置等。每个县(市)补助不超过3万元,每个地(州)补助不超过5万元。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建房屋,购置交通工具或服装等;补助资金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承担单位。
 
  条件要求:各地(州)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在标准范围内安排。
 
  (五)农机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
 
  绩效目标:通过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机信息化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新疆农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应用,完善信息服务设施,改善信息服务手段,增强信息服务功能,提高信息服务水平。使基层农机部门信息服务能力与农机化发展相适应。
 
  内容标准:对各地开展农机信息化服务工作进行补助,着力提升信息化公共服务能力。资金主要用于新疆农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使用、维护、功能扩展,购置办公自动化、信息化、软件正版化及网络安全相关软硬件等。每个地(州)补助不超过10万元。
 
  条件要求:各地(州)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机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在标准范围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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