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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6/20 11: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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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精神。
  省金融办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气象局 陕西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精神,更好发挥农业保险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和农村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制订2017年度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扶贫优先、依法合规、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政府将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纳入政府工作安排,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规范、有效进行。政策支持是指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贴,以降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投保成本和经济负担。扶贫优先是指农业保险优先在贫困县(区)开展,省、市财政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增加部分主要用于扩大贫困县(区)农业保险覆盖面。依法合规是指农业保险工作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自主自愿是指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农业保险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协同推进是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农业保险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工作中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承保机构积极配合,支持各项工作及时、顺利开展。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区域和规模。
 
  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规模分别为70万头、18万头、130万头;仔猪、种公猪保险在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分别为11万头、100头;小麦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开展,试点规模810万亩;玉米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开展,试点规模800万亩;油菜保险在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开展,试点规模110万亩;水稻保险在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开展,试点规模90万亩;马铃薯保险在咸阳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开展,试点规模195万亩;棉花保险在渭南市开展,试点规模10万亩;森林保险实现全省公益林全覆盖,试点规模约10500万亩;苹果保险在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开展,试点规模70万亩;核桃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开展,试点规模25万亩;大枣保险在榆林市开展,试点规模1.5万亩;设施蔬菜“银保富”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4万亩;花椒保险在宝鸡市开展,试点规模1万亩。
 
  茶叶气象指数保险在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开展,试点规模12万亩;花椒气象指数、花椒价格指数保险在韩城市开展,试点规模各1.8万亩;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2.5万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开展,试点规模26.1万头;“银保富”水果价格指数、“银保富”肉牛价格指数、“银保富”繁育肉牛保险在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分别为3000亩、6000头、8000头;“银保富”猕猴桃和“银保富”葡萄保险在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共5000亩;红枣连阴雨气象指数保险在榆林市开展,试点规模2万亩;苹果价格指数保险在延安市开展,试点规模3000亩;玉米价格指数保险在渭南市、杨凌示范区开展,试点规模3万亩。
 
  生猪和玉米价格指数保险可探索开展“保险+期货”模式或“创新+传统”的综合保险业务。
 
  (二)保障金额和保险费率。
 
  能繁母猪每头保额10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60元/头;奶牛每头保额3000-100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180-600元/头;育肥猪每头保额不超过8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不超过40元/头;仔猪每头保额不超过400元,保险费率为9%,保费不超过36元/头;种公猪每头保额不超过50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不超过300元/头;小麦每亩保额400元,保险费率为3.75%,保费15元/亩;玉米每亩保额400元,保险费率为4.45%,保费17.8元/亩;水稻每亩保额300元,保险费率为4%,保费12元/亩;油菜每亩保额3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15元/亩;马铃薯每亩保额200-4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12-24元/亩;棉花每亩保额4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24元/亩;森林每亩保额500元,保险费率为2‰,保费1元/亩;苹果每亩保额2000元,保险费率为4%,保费80元/亩;核桃每亩保额1000元,保险费率为8%,保费80元/亩;大枣每亩保额7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42元/亩;设施蔬菜“银保富”每亩保额10000元(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每亩保额11500元),保费400元/亩(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保费520元/亩);花椒每亩保额300元,保费控制在50元/亩以内。
 
  茶叶气象指数、花椒气象指数、花椒价格指数、蔬菜价格指数、生猪价格指数、“银保富”水果价格指数、“银保富”肉牛价格指数、“银保富”繁育肉牛、“银保富”猕猴桃、“银保富”葡萄、红枣连阴雨气象指数、苹果价格指数、玉米价格指数等保险品种的保障金额和保险费率由有关承保机构与试点市、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协商确定,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原则上,同一保险品种,保险责任基本相同时,保险费率不得有明显差距。
 
  (三)保费补贴。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省管县的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育肥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仔猪、种公猪保险保费省财政补贴70%;小麦、玉米、油菜、水稻、棉花、马铃薯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共补贴10%);森林(公益林)保险保费财政补贴9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两级财政共补贴15%;省属国有林场森林保险保费市、县财政补贴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森林(商品林)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苹果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0%(其中省财政补贴45%,市、县两级财政共补贴5%);核桃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省财政补贴60%,市、县财政各补贴10%);大枣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0%(省、市财政各补贴35%);设施蔬菜“银保富”保险保费省财政补贴70%;花椒保险保费省财政每亩补贴20元。
 
  茶叶气象指数、花椒气象指数、花椒价格指数、蔬菜价格指数、生猪价格指数、“银保富”水果价格指数、“银保富”肉牛价格指数、“银保富”繁育肉牛、“银保富”猕猴桃、“银保富”葡萄、红枣连阴雨气象指数、苹果价格指数、玉米价格指数等保险保费省财政补贴40%,市、县(市、区)财政补贴合计不低于20%。
 
  各市、县、区可根据自身财力、产业发展等情况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四)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
 
  各承办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有关规定,在充分了解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求的基础上,拟订保险合同,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各试点市、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并建立由金融、财政、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组成的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承保机构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前,要积极与当地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沟通,落实好工作机制、试点规模、财政补贴等,并按月向当地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各市(区)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于今年8月15日前,将明年预计开展情况分险种报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明年1月底前,将今年各县(区)、各有关机构承保情况报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 完善申请拨付流程,规范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
 
  各试点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每季度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在农业、林业部门对承保数据审核确认的基础上,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险费补贴资金。各保险公司市、县(市、区)分支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如实填制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列明参与投保的村庄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名称、保单号、投保时间、承保数量、保费金额、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出与事实相符的承诺,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经村联络员或参与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负责人确认并签字后,送市、县(市、区)农业、林业部门审核。市、县(市、区)农业、林业部门分别对相关保险品种承保数据进行审核后,加盖农业、林业部门公章。各承保机构将经农业、林业部门审核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汇总后报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备案。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业、林业部门的审核确认情况,按照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其中,市级财政部门拨付中、省、市财政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县级财政配套部分。各保险公司承保区域和承保险种、各市(区)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预算见附件。
 
  (三) 建立考核和监督机制,对承保机构服务水平进行量化评价。
 
  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建立对承保机构的考核评价机制。9月底前,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专业机构对今明两年我省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来年农业保险招标的重要依据。各市(区)农业保险联席会议也可建立对当地承保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对各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报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保险公司应与当地农业、林业等部门建立农业保险灾害评估协调小组,做好对重大灾害的预防、查勘、定损、赔付等工作。
 
  (四)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财政补贴资金用到实处。
 
  各试点市、县(市、区)要督促、协调和配合保险公司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各试点市、县(市、区)政府、各承保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保险费补贴资金。若发现市、县(市、区)政府或保险公司有通过虚假承保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取消下一年度该保险公司所在市、县(市、区)分支机构农业保险承保资格,并视情况缩减该市、县(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规模。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 加大保险扶贫力度,支持贫困县(区)开展农业保险综合创新。
 
  鼓励各市、县(市、区)特别是贫困县(区)与有农业保险承办资格的保险机构合作,自主开展满足农业生产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农产品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等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对贫困县(区)以农业保险为抓手,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资金直接投资等综合金融支持脱贫攻坚试点,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予以大程度的支持。
 
  附件:
 
      1各保险公司承保区域和承保险种表.pdf
 
      2各市(区)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预算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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