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政府支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来源:四川农业厅
- 2017/8/28 12:01:28
- 18915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7]55号)文件精神,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
加快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小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也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需要,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有利于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功能,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拓展服务领域和提升服务能力,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路径,有利于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资源向农业农村集聚,提升农业物资装备水平和集约化经营水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建立管理体系,深化指导服务,营造良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环境和舆论氛围,着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目标任务。
二、大力培育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的要求,加大培育发展和指导服务力度,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发展、规范发展、创新发展,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农村经纪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退役军人,以及基层农技人员、科研人员创(领)办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发展,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建设行动,严格评选标准,公开发布命名公告,开展动态监测,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行为、经营行为和管理行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提升发展实力和带动能力。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社区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探索建立农业共营制、保底分红、借羊还羊等利益联结机制。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自愿联合发展联合社,大胆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经营机制,推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激发农业发展内在动力。
三、大力推动扶持政策落地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会同发改、财政、工商、国土、金融、保险、电力、税务等部门,制定出台落实财政扶持、信贷保险、用电用地、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的文件,明确落实措施和具体办法,确保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营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要改进财政投入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推动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性服务主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和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项目,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国土部门解决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主体设施农业、辅助设施、配套设施用地以及服务设施用地难题,促进农业经营产业化和服务社会化。要密切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开发信贷品种,简化信贷程序,扩大担保物范围,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要与税务部门联合制定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主体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切实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主体经济负担。
四、建立健全指导管理体系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形成部门权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和有力支撑。要全面履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职责,扎实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和组织实施工作、政策制定工作,统筹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要与发改、财政、国土、税务、工商、科技、金融、保险、电力、供销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推进措施,共同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主体拓宽服务领域,大力开展农资采供、产品营销、农业科技、统防统治、疫病防控、农业信息、质量检测和政策咨询服务,满足小农户经营服务需求。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对接式和全程式服务,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要开展全面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手资料,探索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积极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
五、开展典型示范带动
选择工作积极性高、基础条件扎实、社会化服务发展充分的县(市、区)和服务能力强、服务范围广、市场化运行规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主体,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和示范主体创建行动,树立典型样板,发挥示范带动,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2017年,确定崇州、邛崃、广汉3个市作为示范县和德阳市民阳农机专业合作社、安州区永福农机专业合作社、盐亭县宇丰农机专业合作社、江油市维农农机专业合作社、阆中市永安粮油专业合作社、高坪区盛世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仪陇县合力辉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广安区惠民农机农艺专业合作社、邻水县农友农机专业合作社、西昌市裕星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等10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示范主体。在取得典型示范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示范县和示范主体创建范围,加大项目支持和补助力度,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着力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运行机制。要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为重点,以提升农业生产效益为目标,实施区域集中连片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力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适时召开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推进会,总结成功经验,推广创新做法,推动各地全面贯彻落实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
六、建立绩效考评奖惩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监督考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开展一次项目绩效考评,着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要强化政策业务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和检查活动,确保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指导崇州、邛崃、广汉3个市探索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和奖惩制度,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绩效监督,提升项目扶持效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适时制定出台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考评办法,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每年定期通报各市(州)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情况;建立示范县和示范主体退出机制,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推进有力、服务效果良好的市(州)、示范县和示范主体适当增加项目补助资金;对组织不力、未按要求使用补助资金的示范县和示范主体取消示范创建资格。
四川省农业厅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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