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置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 2019/1/18 8: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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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机网 通知公告】黑农厅规〔2019〕2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局)、农机局(农机总站):
为规范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置换管理工作,现将《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置换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月11日
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
农机装备置换暂行办法
条 为规范现代农机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置换行为,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机装备利用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装备是指组建农机合作社时合作社利用省财政补助资金购置的农机装备,包括合作社采用保值更新购置的农机装备。
第三条 按照《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农机合作社在监管期内农机装备置换,适用本办法。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置换也属于二手农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对二手农机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农机装备置换是指因种植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等原因,现有农机装备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将其作价置换所需要的农机装备,或者作价出售后再购入所需要农机装备的行为。
第五条 农机装备置换要有利于农机合作社种植结构调整,有利于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所置换农机装备的先进性、适用性要符合农机合作社生产的要求。
第六条 市(地)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装备置换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装备置换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二手农机装备卖方应当拥有其所有权或处置权,包括农机合作社在内的农机装备置换双方也应拥有农机装备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件;
3.其它农机装备的备案登记证明或机具来历凭证。
第八条 农机装备置换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下列二手农机装备禁止置换:
1.已报废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2.在抵押期间的或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农机装备;
3.在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
4.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5.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有凿改迹象的;
6.走私、来路不明和非法拼(组)装的;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
第十条 农机装备可以进行实物置换,经评估作价置换新农机装备或二手农机装备;也可以经评估作价后出售并把资金入账,再另购入新农机装备或二手农机装备,购机的必须有购机发票或评估报告。超出原机评估价格部分,由农机合作社补齐。
第十一条 农机合作社可以选择评估机构对置换的农机装备进行评估作价;也可以由双方协商对置换的农机装备进行评估作价。对于协商评估作价的,应经农机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协商的评估价格后,再实施农机装备置换。
第十二条 农机合作社可以与农机装备企业、各类合作社、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个人等农机所有者进行农机装备置换,也可以通过二手农机交易市场进行。农机合作社自主选择实物置换和购入农机装备的种类、品牌和型号。
第十三条 农机装备置换由农机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然后向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提交置换书面申请,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出具置换意见。
第十四条 进行农机装备置换等二手农机交易时必须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置换后由双方凭置换手续到当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农机装备置换后,农机合作社要更新农机装备台账,并填写农机装备置换登记报告表,向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前,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向市(地)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置换装备情况,市(地)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汇总上报置换装备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农机合作社处理置换农机装备价值折损财务核算的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农机装备置换中,购置新农机装备的可享受购机补贴政策。
第十八条 二手农机装备置换等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禁止借农机装备置换损害农机合作社利益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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