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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19/6/12 8: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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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
  【农机网 通知公告】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优化服务、强化监管,推进《2018—2020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等各项政策有效落实,现就做好2019年购机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步实施购机补贴政策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农机化全程全面高质发展的新要求,深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改革,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全面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权责对等、放权和落实责任相结合。农机购置补贴的约束性指标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确保按我省购机补贴政策规定做到应补尽补。为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满足助力脱贫攻坚、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附件1)和补贴标准(附件2)进行调整优化,增加畜牧水产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等领域所需补贴机具品目。继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政策,促进农机装备结构转型升级。
 
  全年受理购机补贴申请,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为保证政策实施衔接平稳有序,实现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开放,对2019年6月25日前的购机补贴申请继续按我省2018年的补贴标准受理,对2019年6月26日及以后的补贴申请按2019年调整后的补贴品目范围和补贴标准受理。
 
  二、继续做好植保无人机和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
 
  根据各地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申报备案情况,在江阴市等6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附件3),每个试点县补贴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3台,同一个购机者补贴上限为5台,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要按照我省《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17号)要求,细化县级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进一步明确补贴申请受理、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所需材料和流程,培训指导乡镇规范实施政策。在补贴申请对象较多、申请补贴台数超过每县规定上限时,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搞暗箱操作,不得*补贴机具品牌和经销商。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15号)要求,做好茎叶类蔬菜收获机、自走式升降作业机(平台)、纯电动自走式喷杆喷雾机三个农机新产品的试点补贴工作。
 
  三、改进补贴资金申领与使用管理
 
  加强各县(市、区)资金执行情况的分析,督促预算执行进度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必要时下半年组织开展县际余缺调剂,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行补贴申请受理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县、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要提高服务意识,将符合政策规定的购机申请及时录入管理辅助系统,避免因政策宣传不到位、补贴额调整、未及时受理申请而造成矛盾和纠纷。推广使用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服务,因地制宜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服务,全面实现购机者申领补贴“多跑一次”。
 
  四、加强纪律规矩约束
 
  (一)落实政策实施风险防控责任。切实加强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落实市级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加强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县级领导小组的领导责任、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与监管责任。强化对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关键重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严禁相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重点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制订、补贴申请受理审核与结算、补贴监管与违规投诉处理、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绩效管理五个主要环节的基层内部控制制度,并延伸至乡镇,作为县级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的规范性,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二)强化农机生产企业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进一步细化实化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的承诺事项,落实企业责任。一是承诺将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退换机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定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本企业数据相互校核,筛查机具、补贴、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的相符相适情况;二是承诺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经销商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三是承诺对经销商出具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确保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真实有效、符合规定;四是承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销商和内部不法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后,主动自查自纠,并及时向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机生产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失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良好的补贴机具产销秩序。
 
  (三)强化补贴机具核验监管。县、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补贴机具核验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充分发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对补贴机具核验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监督作用,加强对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附件4)要求,制定完善县级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审核。购置需安装验收农机装备的,还应提交安装确认表(附件5)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鼓励、支持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四)全程全面公开信息。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公开,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补贴咨询投诉电话畅通;进一步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及时公开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等各类信息,并按规定与省级信息公开专栏实现链接,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咨询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请各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在年度政策实施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行业发展处。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和“益农信息社”等渠道,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五、严查严处违规行为
 
  (一)从严整治突出违规问题。严厉打击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手段骗套补贴行为;对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暂停参与违规行为企业的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和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再视违规情节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建立省际补贴机具违规信息联查机制,对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按规定列入黑名单。
 
  (二)强化联合查处。加强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违规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退缴资金的建议,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决定,责令违规企业退缴资金,并处以罚款。对拒不履行退缴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企业,由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强化绩效管理考核
 
  按照动态管理、逐级考评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考核体系、规范政策实施,把延伸绩效管理贯穿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全过程,全面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延伸绩效管理覆盖所有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县(市、区),各实施县对县域内实际使用省以上财政补贴资金的乡镇进行绩效考核。要加强督导评估,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作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对操作规范、成效突出的县(市、区)通报表彰,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资金结算兑付较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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