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将对老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进行补偿
-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 2019/8/7 15: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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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地方农机】 为进一步规范老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和报废补偿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8月5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财政厅制订了《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根据其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态和排放状况,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以下简称农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鼓励及时报废更新,对变型拖拉机(也称货厢与底盘一体轮式拖拉机)依照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进行存量管理,提前到2022年6月30日前报废退出。
具体情况有: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强制报废使用年限: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9年;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12年;
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9年;
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12年。
农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推荐报废使用年限:
手扶拖拉机10年;
轮式拖拉机15年;
履带式拖拉机12年;
联合收割机10年。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强制报废:
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
非法拼装的;
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的;
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气污染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
在一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的;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
另外,对高耗能(装配不符合国家现行环保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实施省级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政策,鼓励提前报废退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并更新的,享受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只报废不更新且符合高耗能条件的,享受省级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政策;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情,出台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前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等。其中,补偿对象为:在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具所有人根据其使用年限、安全和环保技术状况,提出报废补偿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已享受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不同时享受省级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政策。超过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不得补偿。
对符合条件的高耗能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实行定额报废补偿。拖拉机补偿标准为:手扶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14.7Kw)为1500元/台,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14.7Kw)为3500元/台。联合收割机补偿标准为: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为2000元/台,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为4000元/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年度报废补偿资金由省县共同承担,其中: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省财政承担补偿资金的70%,其他地区省财政承担40%。有条件的地区可再安排累加补偿资金,以加大报废更新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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