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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看点】新土地管理法将于明年实施,农业农机各项补贴政策新变化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2019/8/30 17: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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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机网 一周看点】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重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二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三是规范征地程序。四是强化基本农田保护。五是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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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机化司进一步明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口凭证有关事项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经商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同意,农机化司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所需的进口凭证明确如下。
 
  进口凭证应该至少包括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提供的以下材料: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其中单价和总价两项信息可以隐藏。二是与《报关单》中商品名称和数量对应的每台进口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底盘/机架号码等信息材料。三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技术参数表。技术参数表参照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机械出厂合格证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获)机》(NY/T3118-2017)中附录B:拖拉机或联合收割(获)机出厂状态特征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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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发布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农机装备制造向“农机强省”迈进,特色优势产品和关键零部件协同发展,质量可靠性达到先进水平,农机装备数字化转型取得重要进展,农机装备产业进入高质量发展行列;农机装备利用效率明显提升,农机作业条件和基础配套设施显著改善,覆盖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85%,蔬菜机械化生产、茶叶采摘、加工等薄弱环节机械化水平明显提升,设施栽培、畜禽养殖、循环水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广泛应用,化生产、智慧化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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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机购置补贴实施进度次通报
 
  截至8月15日,山西省共有9市34个县开始受理补贴机具信息,使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676.97万元。从全国来看,山西省实施进度相对较慢。从各市情况来看,实施进度快的刚刚超过10%,尚有两市实施进度为0,从各县情况来看,实施进度快的已超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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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将于9月15日前发放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黑龙江省2019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玉米、大豆和稻谷补贴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实施方案》明确:9月15前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
 
  补贴标砖:适当提高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高于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200元以上;地表水灌溉稻谷亩补贴标准高于地下水灌溉稻谷40元以上(含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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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新举措
 
  近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化政策监管文件,以进一步优化政策实施。
 
  突出绿色环保导向,完善补贴范围,将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网箱养殖等5个品目纳入补贴范围,并对无法提供鉴定证书的,适当放宽补贴资质条件,凭符合条件的性能检测报告或定型鉴定报告即可享受补贴;加强资金调度,提高资金申领时效性,推行补贴申请受理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基层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形式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在复核无误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兑付资金;强化违规处理,规范机具核验要求;简化立项流程,强化设施大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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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取消个人及经营组织农机补贴额度上限
 
  近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19年农机补贴相关工作作了部署。
 
  其中,辽宁省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在2018年11类24小类45个品目的基础上,增加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4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类24小类49个品目。
 
  补贴额度方面,《通知》明确,《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中“当年补贴政策期限内,个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有关规定暂不执行,补贴额度按照规定额度据实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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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将在试点区域对日光温室进行补贴
 
  近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山东省2019-2020年日光温室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从2019年开始,山东省将开展日光温室补贴试点工作。试点区域为济南市莱芜区、青州市、寿光市、兰陵县、莘县。
 
  补贴标准方面,补贴资金从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解决,2019年全省日光温室补贴试点资金额度为2600万元,济南市莱芜区、青州市、寿光市、兰陵县、莘县日光温室补贴试点资金额度分别为:4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试点县(区、市)日光温室补贴实行“先建后补,先来先得,用完为止”的原则。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对符合补贴产品条件的日光温室按室内面积每平方米补贴40元;单栋日光温室补贴资金不超过5万元。年度内,农业生产个人每户享受补贴日光温室数量不超过2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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