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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发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处理行为细则(试行)》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2019/10/16 16: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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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经营行为,做好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西藏自治区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细则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在参与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农机网 地方农机】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经营行为,做好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西藏自治区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细则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在参与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轻微违规行为
 
  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共识宣传、资料收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具体包括:
 
  1.生产企业提交的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与相应承诺事项不符的;
 
  2.产销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的;
 
  3.经销企业未及时向农机主管部门上传人机合影等购机信息,影响机具核验及补贴资金结算等工作的;
 
  4.根据补额变动情况,随意调动销售价格的;
 
  5.经销企业未向购机者开展新补贴机具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前培训的;
 
  6.产销企业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齐全的;
 
  7.其他轻微违规行为。
 
  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核实,并视情况由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较重违规行为
 
  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如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具体包括:
 
  1.一年内连续二次或以上发生轻微违规行为的;
 
  2.生产企业故意不按检验报告主参数填报投档信息,造成补贴额异常,影响补贴资金安全的;
 
  3.产销企业供应的补贴产品与承诺信息相违背,侵占购机者合法权益的;
 
  4.产销企业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拒不履行“三包”义务的;
 
  5.产销企业未按补贴政策规定向购机者开具正规发票的;
 
  6.产销企业发现补贴机具补贴额异常、购机者套骗补贴等情况,知情不报、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
 
  7.其他较重违规行为。
 
  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实际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后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严重违规行为
 
  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具体包括:
 
  1.一年内连续二次或以上发生较重违规行为的;
 
  2.拒绝或逃避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督、调查的;
 
  3.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4.故意骗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5.产销企业因不同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或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6.故意无端煽动群体性事件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调查核实,并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报农业农村部并在全国范围进行联动处理。
 
  查处程序
 
  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核实调查。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由受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受理部门应根据情况规定约谈时限,涉事企业或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受理部门将处理决定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
 
  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建档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本文由农机网整理发布,部分资料来源: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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