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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部分条例内容修改

来源:农机化司
2019/11/23 8: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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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农机网 政策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节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部分)
 
  四十八、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款中的“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中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十八条款中的“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删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款中的“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中的“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第四十六条款中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中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四十九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删去第五十八条中的“和维修技术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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