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额三千万!安徽省开展连栋温室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
-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 2019/11/29 14: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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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补贴动态】 近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9-2020年连栋温室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为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探索制定对连栋塑料膜温室和连栋玻璃温室等新产品补贴的路径和方法,加速推进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支持促进农机新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和农机装备转型升级,更好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连栋温室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
此次试点工作将连栋塑料膜温室和连栋玻璃温室纳入试点补贴范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试点期间,每年安徽省从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中安排3000万元,用于连栋温室、废弃物料烘干机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
连栋塑料膜温室起补轴线面积为2000平方米(含),连栋玻璃温室起补轴线面积为1000平方米(含)。年度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分别不超过30万元(含)和80万元(含)。
连栋温室购置补贴试点实行“先建设后补贴,先申请先补贴,资金用完为止”的原则。因当年试点资金规模不够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补贴产品及温室建造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补贴产品条件。
1. 拥有实用新型、整机发明、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证明之一;
2. 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者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
3. 温室设计使用年限、荷载取值、构件用材、制造、安装等符合国内相关标准(主要包括:JB/T 10292-2001温室工程 术语;JB/T 10288-2013连栋温室 技术条件;GB/T 51183-2016 农业温室结构载荷规范;NY/T 1420-2007 温室工程质量验收通则;NY/T 1145-2006 温室地基基础设计、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NY/T 1832-2009 温室钢结构安装与验收规范;NY/T 1966-2010 温室覆盖材料安装与验收规范 塑料薄膜;NY/T 2708-2015 温室覆盖材料安装与验收规范 玻璃;NY/T 2970-2016 连栋温室建设标准;NY/T 1363-2007 温室用铝箔遮阳保温幕);
4. 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建造企业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和型号、编号、安装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标牌。
(二)温室建造企业条件。
1. 能够为用户提供温室骨架加工、现场安装等全程服务,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省设立售后服务中心;
2. 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农业设施、温室建造等生产和经营相关内容;
4. 自愿申请列入试点补贴范围,并承诺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 通过我省组织的田(场)间实地验证。
此外,自愿参与试点的温室建造企业,应主动向已建成连栋温室所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田(场)间实地验证申请。每个企业至少提供3个在我省已经建成的连栋温室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温室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销售发票、竣工验收报告等。
根据温室建造企业提出的申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农机推广、科研单位等对辖区内建成的连栋温室开展田(场)间实地验证工作,并填写《安徽省连栋温室实地验证表》。
操作程序:
(一)温室建设。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在我省投档通过的温室建造企业及符合补贴要求的连栋温室,签订建设合同后进行建设。
(二)自主申报。连栋温室建设完成后,补贴对象自主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补贴对象和温室建造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具体申请补贴材料如下:
1. 温室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温室用途承诺书和建设完成的现场图片;
2. 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
3. 销售发票原件;
4. “一卡通”原件或经营组织凭银行开户许可证即对公账号等;
5. 竣工验收报告;
6. 独立第三方出具连栋温室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至少要包括“安徽省连栋温室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中基本配置、参数有关要求和温室面积等项目。独立第三方应具备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连栋温室质量检测的能力。
(三)核实查验。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验,主要核验连栋温室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等补贴申请资料,填写《安徽省连栋温室补贴核验表》(见附件3),并拍摄补贴对象和建设完工的连栋温室合影照片存档。对于申请补贴资金额度50万(含)以上的,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共同参与核验。
(四)资金兑付。补贴资金公示、结算、拨付等按照《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8〕50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等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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