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做好2020年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 来源: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总站
- 2019/12/10 8:58:51
- 22994
【农机网 通知公告】冀农机鉴字〔2019〕2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机监理所(站),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2020年,全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要以“放管服”改革要求为指导,在农机化主管部门领导下,贯彻农业部牌证规章、规范及相关标准,履行牌证工作职责,结合“双控”机制建设,优化农机安全源头服务,加强农机事故防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指标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的注册登记、申领驾驶证(初领)工作指导指标以本地年度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分别的“购置补贴”量为参照,争取大幅度超额完成。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参照指标:各地安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检验数量比上年度增长一个百分点;
加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消除事故隐患。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牌证准入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NY/T 1830- 2019)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开始执行,启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明)废止。
检验员要按照查验岗位职责,执行农业机械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151.1、GB 16151.12、GB 16151.5-2008、GB 7258-2017)、安全技术检验规范(NY/T 1830-2019),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机检验或相应业务查验,规范签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严把检验(查验)关。
考试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执行考试工作规定,组织实施考试,维护考场秩序,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考试合格标准,严把考试关。
档案管理岗要充分运用信息管理系统,依规审核甄别申请提交的各种证明、凭证等材料,严把牌证发放关。
每期次检验(查验)或考试,分别由2名检验员、考试员持证上岗,与送检人、申请人共同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考试成绩表》上签字。
持有旧牌证需换发新标准证件、号牌等业务,执行省农机局“冀农机管发〔2018〕47号”文件规定。
(二)强化程序保障
按要求公示牌证业务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收费免征内容)、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推行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牌证业务,实行检验公告、隐患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做到公开、公正、便民、高效。
(三)严明工作纪律
实行“谁检验、谁负责,谁考试、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度。严禁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外的任何车辆、机械(含“变型拖拉机”等)发放牌证,严禁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放牌证,严禁给不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严禁违反国家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严禁为2016年12月1日起,销售装用不符合“国Ⅲ”标准柴油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注册登记。
(四)统计上报牌证业务
各地要专人负责,认真统计,规范填写报表,逐级汇总上报。《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登记情况》(季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驾驶证初领月报表》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补换发牌证月报表》(月报)电子版,均分别于当季末月、当月27日前传至hebnjjlzz@126.com,其中12月底加传电子版的当期各报表盖章签字的影相件。前述报表纸质版不再寄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服务检查统计表》停止报送。
指导县级结合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牌证管理台帐,记录证照补换发、增驾、公安司法部门文书、申请材料虚假申告不实等构成欺骗后果等信息,强化业务规范化。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提升牌证“三率”为目标,明确责任,强化调度,严格考核。同时积极争取政府、安监、公安、财政等部门重视支持,扎实推进牌证管理。稳妥配合“行政审批改革”,防止出现牌证管理工作脱节。
(二)强化内部协同。落实“购置补贴”、“深松作业”、《跨区作业证》发放、农民培训等关于牌证管理要求,将享受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纳入管理,争取超额完成工作指标。及时在互联互通的“监理信息系统”与“补贴信息系统”中推送已办牌证机具信息,配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三)深化安全宣教。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咨询日、“12.4法制宣传日”及元旦春节等重要节点,深入乡村集市、合作社、农机培训驾校、维修点等场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农机具综合保险对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减少驾驶人意外事故损失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引导所有人、使用者投保享有政府补贴的“农机具综合保险”。加强教育培训与管理,提高检验员、考试员履职水平。
(四)优化源头服务。制定检验方案,明确参加检验农业机械的类型、时间和地点,采取乡村粘贴、电视推送、报纸刊登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告,敦促农机所有人申请安全技术检验,公告期不少于10日。深入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新兴农机经营主体,指导农机风险管控,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引导上牌办证,参加检验。
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总站
2019年12月6日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农机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农机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
展开全部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