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公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来源: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 2019/12/19 8:46:59
- 18809
【农机网 通知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我站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以下简称试验鉴定)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试验鉴定是指由安徽省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农机试验鉴定。
推广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安徽省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其他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专项鉴定是面向创新产品开展的鉴定,促进安徽省范围内农机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鉴定申请与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证后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安徽省农机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鉴定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农机试验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鉴定信息系统由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章 指南发布
第五条 鉴定站负责制定并原则上每年调整、发布指南,明确试验鉴定产品的种类、范围和要求,列入指南的产品应有已公布的大纲。
第六条 鉴定产品种类范围根据安徽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和省级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重点支持具有本省特色的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等新型农机产品。
第七条 指南应包括试验鉴定产品类别、品目等内容。
第八条 鉴定站将指南建议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全国鉴定平台)和我省鉴定信息系统。
第三章 鉴定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试验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试验鉴定一般由生产者申请,由销售者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条申请者通过鉴定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试验鉴定申请表(见附表)、产品执行标准备案截图、符合大纲要求的产品照片、产品规格表和用户名单;同时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申请表(从鉴定信息系统下载打印)、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规格表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二)实行强制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的证书及附件(如适用);
(三)可采信的检验检测、适用性试验验证报告(如适用);
(四)委托销售者申请的委托书(如适用);
(五)用户名单,同时提供相对应的用户购机发票(或提供用户身份证信息及人机合影照片);
(六)产品创新性说明材料(专项鉴定);
(七)大纲规定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应为简体中文版本并加盖单位印章,其中申请表需经生产者法定代表人签字,一并寄送鉴定站。
第十一条 试验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同时申请多个机型时,符合大纲规定的涵盖机型或鉴定单元,应与主机型合并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试验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大纲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四)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
(五)生产者违背所作承诺的,或者申请前五年内有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试验鉴定申请由鉴定站统一受理。鉴定站对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完整性和内容符合性审查,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试验鉴定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T(或Z)****34###
其中:T表示推广鉴定,Z表示专项鉴定
****—4位年号
34—安徽省
###—3位顺序号
第四章 鉴定实施
第十五条鉴定站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部门的业务分工统筹安排任务,并明确任务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 试验鉴定依据相应产品大纲进行。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部门与申请者确定鉴定时间,依据相应产品大纲组织抽取或确认样机/样品。
第十八条试验鉴定用样机/样品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地点。鉴定结束且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样机/样品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九条 鉴定站按照推广鉴定大纲要求,采信申请者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
按照专项鉴定大纲要求,采信申请者申请时提供的产品创新性说明材料、县级以上农机主管(推广)部门或科研单位提供的适用地区适用性试验验证报告。
第二十条在试验鉴定实施过程中,生产者名称和注册地址信息变更的,由申请者在鉴定信息系统中提出信息变更申请。经鉴定站审核同意变更的,即可按新信息进行鉴定;不同意变更的,应按原信息进行鉴定或者申请者申请终止项目。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在鉴定信息系统中提出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申请的,应经鉴定站审核同意后办理延期或终止手续;项目承担部门因故延期鉴定项目时,项目承担部门应向申请者说明原因,并办理延期手续,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因不可抗力原因需终止鉴定项目的,项目承担部门应向申请者说明原因,并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部门应终止试验鉴定项目,并办理终止手续。
(一)申请者提供的用户信息不真实的;
(二)抽样基数不符合鉴定大纲要求的;
(三)实施过程中出现不符合项可导致试验鉴定结论不通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鉴定站应当按相关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编写鉴定报告,并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站申请复验一次。
第二十四条 鉴定站组织专家对鉴定结果材料进行评审,在全国鉴定平台上公布通过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在信息公布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鉴定平台。
第五章 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
第二十五条 鉴定站应在鉴定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生产者颁发试验鉴定证书。生产者凭证书使用鉴定标志。证书和标志样式及规格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实施。
第二十六条 证书编号由鉴定站统一编制。证书编号与试验鉴定项目编号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通过试验鉴定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式样自行制作标志,并将标志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标志上的二维码由鉴定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的名称或者注册地点信息发生变化时,生产者应当在3个月内在鉴定信息系统中向鉴定站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鉴定站对证书信息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保持不变,原证书作废。
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证书失效。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证书信息不允许变更:
(一)生产者将名称变更为下属企业名称或变更为上级企业名称;
(二)生产者成立新企业,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新企业名称;
(三)将生产者名称变更为其他的企业名称;
(四)产品型号及产品名称变更;
(五)涵盖型号增加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在大纲限定范围内或者大纲未做限定的,生产者可自主变更。涉及影响安全性或主要性能指标的结构型式变化,以及超出大纲限定范围的变化,需鉴定机构确认。需要鉴定机构确认的变更,生产者应向鉴定站提出变更申请。经确认符合要求的,鉴定站按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出具变更审查确认报告。变更项目编号规则如下:
34****BG###
其中:34—表示安徽省
****—4位年号
BG—表示变更
###—3位顺序号
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现行大纲限定范围或经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者可按初次鉴定方式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十条 对变更后的证书信息和出具的变更审查确认报告,按程序予以公布并上传全国鉴定平台。
第三十一条 因证书损毁、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应在省级报刊公开遗失声明,声明发表5个工作日后,鉴定站受理证书持有者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制作新证书。证书信息不变,证书上应注明“补发”字样。补发证书信息通过全国鉴定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推广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专项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三条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生产者在对下述情况确认无误后,从鉴定信息系统自行注册,由鉴定站换发证书。
(一)产品在证书有效期满时符合现行大纲的要求;
(二)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合法有效;
(三)证书信息未发生改变或证书信息发生改变已按规定进行了变更;
(四)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未超出现行大纲允许范围,需确认的已完成确认;
(五)产品未在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六)未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证书。
第三十四条 鉴定站保存证书有效产品的相关材料,试验鉴定档案保存期至证书失效后1年止。
第六章 证后监督
第三十五条 鉴定站负责组织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通常采取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的方式。
日常监督是*期对发放证书的生产者及产品开展的抽查监督。专项监督是指当获证生产者涉嫌存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以及获证产品或其生产者被投诉举报时而开展的针对性监督。
第三十六条 日常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
(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专项监督的方式根据获证生产者及产品的违规情形确定。
第三十七条鉴定站制定日常监督工作方案,明确样机的确定、监督对象和人员、监督内容和方法、判定规则及工作要求等,并分配监督任务。
专项监督方案由鉴定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三十八条鉴定站按照日常监督工作方案,随机抽取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监督组由1名组长、1~2名组员组成,原则上应至少有1名组成人员的专业领域覆盖所监督产品,必要时可配备1名技术支持专家。
第三十九条 监督样机可在生产者明示的合格产品存放处获得,也可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的样机,企业应提供确认样机合格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
第四十条 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时,监督组收集相关证据,填写“不合格报告单”或“不符合项通知单”,并经生产者现场确认。
第四十一条 监督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
监督发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及以下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合格”。
(一)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
(二)生产者拒绝接受监督、无法提供样机、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不符合情况,可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监督结论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第四十二条 生产者对监督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现场监督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站提出。
第四十三条 通过试验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站撤销其证书;涉及生产者的,由鉴定站撤销该生产者证书: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结论为不合格;
(三)生产者有违背所作承诺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站注销其证书: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无法联系生产者,且鉴定站在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
第四十五条 鉴定站依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本细则对违规生产者做出处理前,应履行书面告知或者约谈程序听取意见,经鉴定站集体研究做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开通报。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十六条 鉴定站公布监督结果并依规处理相关证书,编制监督工作报告抄报省农业农村厅。证后监督相关材料由鉴定站存档,保存期3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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