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山东青岛开展2019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内容包括农机安全、农机维修等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2019/12/19 14:47:56
33958
导读:日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精神和市政府有关要求,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青岛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农机网 监管快讯】日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精神和市政府有关要求,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青岛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计划》内容包含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抽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对农机维修点抽查等。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抽查
 
  抽查内容:培训许可、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聘用人员教学资格。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具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确定抽查频次: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抽查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抽查内容:农业机械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农业机械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农业机械驾驶人员违法行为。
 
  抽查频次:现场抽查,每年一次。
 
  抽查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农机维修点抽查
 
  抽查内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
 
  抽查频次:现场抽查,每年一次(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合并进行)。
 
  抽查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文由农机网整理发布,部分资料来源: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热门评论

上一篇:甘肃省开展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等三项重点工作自查调研

下一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培训班举办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