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设施农业用地新规发布,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设施可以使用基本农田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2019/12/21 15:26:47
37212
导读:12月20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是对设施农业用地做出了新的规定,通知有效期为5年。
  【农机网 政策导读】和在大田进行机械化作业相比,在温室、大棚等空间相对有限的室内进行机械化作业难度更大,我国设施农业机械化率偏低。但随着我国设施农业规模连年扩大,产品种类日益丰富,产业效益持续提升,我国已经成为设施农业第一大国。
 
  而设施农业产业规模的扩大随之带来的用地也面临着新的情况和需求,还需要进一步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2022年)》明确提出,“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编制工作要以解决好农用地农民用不上、用不好问题为目标,坚持设施农业规模化、数字化、标准化和多功能化发展,坚持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和满足设施农业科学合理生产相结合,以保障设施农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功能用地的低需求为底线,设施用地总量控制与内部优化并重,分设施栽培、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和农村产业融合等行业建立设施农业用地标准体系,积极拓展设施农业产业发展用地空间,保障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社会各主体投资建设等需要,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12月20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是对设施农业用地做出了新的规定,通知有效期为5年。
 
  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基本农田,涉及少量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本文由农机网整理发布,部分资料来源: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热门评论

上一篇: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下一篇:聚焦农机化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农机维修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