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展望:2020年如何实现农民增收?
- 来源:农机网原创
- 编辑:四夕
- 2019/12/26 17:31:26
- 50526
【农机网 政策导读】眼下,2019年已经进入尾声,今年中央财政安排了20亿元,聚焦乡村振兴人才需求,分层分类实施农业经理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和现代创业创新青年等培育计划,全年计划培育职业农民100万人以上。2020年即将到来,要实现农民增收又该如何做呢?
日前,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中全面分析了当前“三农”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2020年“三农”工作做出了研究部署。会议提出现阶段中国“三农”领域面临着农村劳动力不足、工资性收入在家庭收入结构中占比持续提高、农村资金持续外流、农业生产机会成本上升等问题。
发展富民乡村产业
我国作为农民人口庞大的农业大国,在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如何实现乡村振兴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农业除却传统的生产功能以外,加工、旅游、文化宣传、康养等功能同样潜力无限,要进一步发展富民乡村产业更需进一步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在政策利好推动下,农业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不断增强农产品加工业带动能力;阿里巴巴“千县万村”计划以及京东的“3F”战略等企业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诞生,一二三产业跨界融合,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行动的通知》明确指出,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主体规模不断壮大,产业链不断延长,价值链明显提升,供应链加快重组,企业和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更加完善,融合模式更加多样,建成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和示范园,融合发展体系初步形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积极鼓励各类人才返乡下乡创业创新
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2019年各类返乡入乡创新创业人员累计超过850万,“田秀才”“土专家”“乡创客”等本乡创新创业人员达3100多万,创办的实体87%在乡镇以下。各类人才正在流向乡村创业热土,成为乡村产业发展的源头活水。
与上世纪80年代初农民纷纷“洗脚上田”创业和90年代体制内人员到农村“下海”创业不同,当前农村创新创业人员层次更高。以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企业主等为主的开创型、知识型、技能型人才,既有资金、又有经验,既懂管理、又懂市场。与传统农民相比,他们既有个人创业的能动优势,又有进城务工换来的后发优势。
农民培育三年提质增效行动也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农村科普框架体系,到2022年初步健全该体系,包括完成培养400万名具有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科技、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新型职业农民等任务。
稳定农民工就业
据了解,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大贡献因素,占比约四成。随着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专业种养殖大户等农村农业主体发展,国家给予信贷和财税各方面支持,以往以种植养殖为主业的农民,逐步转变为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农民务工人数与工资水平的提升速度却面临着较大压力,甚至于有些地区的农民工就业容量已经开始萎缩,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就业的支持力度,拓宽就业渠道。
此外,转移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占比也在逐渐增加,2019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就提出了包括农机购置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等6项37条惠农措施,加强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公共财力保障,实现城乡间收入分配格局不断优化。
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整治力度
实现农民增收,还需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整治力度,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早在2019年5月份就提出了要从立法工作、责任落实、重点治理、制度建设、执法监察等多方面出发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当前, 北京、天津、河南、广西、山西、江西等多省份通过“黑名单”管理、欠薪入罪等手段,依法打击欠薪违法行为,构筑“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大格局,以增加欠薪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成本,从源头形成震慑力。
此外,内蒙古建立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快速调处涉及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广东、江苏、安徽、贵州等地明确建筑工人采用实名制,发放工资“谁承包谁负责”;上海依托在全国率先建立的欠薪保障金制度,对符合垫付条件的企业劳动者快速先行垫付部分工资;福建、云南、吉林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予以明确。
多渠道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推进粮改饲、奶业振兴、大豆振兴的实施;强化科技装备支撑,创建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推动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以信息化带动农村创新创业。
值得一提的是,设施农业作为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代表之一,能够将资源的利用率以及劳动生产率予以提高,从而增加农业的效益、素质以及竞争力,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食品安全的重要产业支柱。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做出了新的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
此外,全国设施农业机械化推进会上要求,各级农机化系统要密切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方面协同配合,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全程机械化、机械化信息化融合、社会化服务,完善扶持政策、公共服务,加快补齐发展短板,推进设施农业机械化不断取得新成效,为我国由设施农业大国向强国转变提供坚实支撑。
下一篇: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农机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农机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
展开全部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