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补偿4000元/台,《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 2019/12/28 9: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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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热点关注】 为保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良好技术状态,加快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文件,近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根据其使用年限、安全技术状态和排放状况,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鼓励及时报废更新;对变型拖拉机(也称:货厢与底盘一体轮式拖拉机),依照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进行存量管理,到2022年6月30日前报废退出。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农田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和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和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了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强制报废使用年限:
(一)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9年;
(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12年;
(三)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9年;
(四)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12年,但使用年限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第六条明确农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推荐报废使用年限为:
(一) 手扶拖拉机10年;
(二) 轮式拖拉机15年;
(三) 履带式拖拉机12年;
(四) 联合收割机10年。
第七条规定,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强制报废:
(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
(二)非法拼装的;
(三)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的;
(四)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气污染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
(五)在一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的;
(六)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
另外,《管理办法》还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并更新的,按规定享受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只报废不更新且符合高耗能条件的,享受省级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政策。
《实施细则》对补偿标准作了详细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高耗能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实行定额报废补偿。拖拉机补偿标准为:手扶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14.7Kw)为1500元/台,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14.7Kw)为3500元/台。联合收割机补偿标准为: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为2000元/台,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为4000元/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年度报废补偿资金由省县共同承担,其中: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省财政承担补偿资金的70%,其他地区省财政承担40%。有条件的地区可再安排累加补偿资金,以加大报废更新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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