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2月1日起实施
-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 2020/1/3 9: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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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政策导读】 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实施成效,2019年12月31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和基本农田建设,把“两区”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2、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3、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4、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5、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财政资金)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要优先划入基本农田储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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