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拖拉机限行禁入和提前报废淘汰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 来源: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 2020/1/9 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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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通知公告】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金华市拖拉机限行禁入和提前报废淘汰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金华市拖拉机限行禁入和提前报废淘汰专项治理行动 方案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金华市公安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应急管理局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
金华市拖拉机限行禁入和提前报废淘汰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有效遏制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工作的指导意见》《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 “ 红线 ” 意识、 “ 底线 ” 思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夯实工作职责 , 严格执法管控,在全市范围开展拖拉机限行禁入和提前报废淘汰专项治理行动, 彻底消除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减少 尾气排放污染,为打赢蓝天保卫战、 “ 平安金华 ” 和现代化和美乡村建设夯实基础。
二、 目标任务
到 2020 年底 , 全市消除拖拉机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基本完成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变型拖拉机(也称 货厢 与底盘一体轮式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 2021 年 6 月底前,全市完成变型拖拉机淘汰“ 清零 ” 。
三、工作措施
(一)实施拖拉机限行和行业禁入规定。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业和建筑工地、工矿企业等领域拖拉机禁入规定。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在金华全域对拖拉机实施道路限行。
(二)落实拖拉机提前报废补偿政策。对提前报废并符合补偿条件的本地籍变型拖拉机,在享受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政策的基础上,给予追加提前报废补偿。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 追加补偿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 50% ,其他县(市)由当地财政自行承担。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准备阶段( 2020 年 1 月 -2 月):召开动员培训会,宣传拖拉机禁入规定以及提前报废补偿政策,营造氛围。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倒排时间表,摸清本行政区注册登记的变型拖拉机底数并分类造册。
(二)落实补偿阶段( 2020 年 3 月 -12 月):实施拖拉机禁入规定,落实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补偿政策。发布拖拉机道路限行 公告 ,设置拖拉机限行标志,严肃查处拖拉机逾期未检验、报废车上路和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治理阶段( 2021 年 1 月 -5 月):全面实施拖拉机限行规定,加强路面和行业管控,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四)总结评估阶段( 2021 年 6 月):对拖拉机限行禁入和提前报废淘汰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五、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媒体舆论正面引导、社会动员和 舆情 管控。
市委政法委:指导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按程序予以报备。
市信访局:负责专项治理行动期间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解释工作。牵头做好越级上访人员的劝访劝返工作。
市公安局:严格对拖拉机道路限行规定的管理,严肃查处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农业农村局制定限行政策, 联合 发布限行公告。制定《人员规模性集聚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 专项治理行动的 法治工作指导。
市财政局:落实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追加补偿资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矿山企业拖拉机禁入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相关现场执法检查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建筑行业拖拉机禁入规定,设置拖拉机限行标志。
市交通运输局:落实交通运输企业拖拉机禁入规定,设置拖拉机限行标志,依法查处拖拉机超限等违法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拖拉机和驾驶人源头管理与宣传教育,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牵头制定拖拉机限行政策, 联合 发布限行公告 。 实施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补偿政策,及时核查并反馈公安部门查扣拖拉机信息,定期统计变型拖拉机报废淘汰进度。
市商务局:负责拖拉机报废回收企业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相关责任部门落实拖拉机安全生产、限行禁入有关规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拖拉机销售市场。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人行道拖拉机违停行为的处罚。
六、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把拖拉机限行禁入和提前报废淘汰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和 “ 平安金华 ” 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确保按期圆满完成变型拖拉机 “ 清零 ” 工作。
(二)正面舆论引导。要强化舆论正面引导,广泛深入地宣传拖拉机限行禁入和提前报废淘汰的重要意义,鼓励变型拖拉机主和企业主积极配合、主动退出,设立群众举报拖拉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压实区县、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构建起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稳步推进的工作格局。
(四)强化督查问责。切实加强督查考核,分层分级、不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进行工作进度通报,对进展缓慢的,严格追究责任。
附件:金华市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补偿办法
金华市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补偿办法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本地籍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追加提前报废补偿办法如下。
一、补偿原则
按照 “ 提前报废、差别补偿 ” 的原则,对主动提前报废并符合补偿条件的本地籍变型拖拉机,在享受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政策的基础上,给予追加提前报废补偿。
二、对象条件
追加提前报废补偿的变型 拖拉机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 ;
2. 补偿申请人与 拖拉机产权关系清晰无异议;
3. 拖拉机完整性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 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2. 因交通事故等造成拖拉机直接报废的;
3. 应当强制报废的;
4. 其他不符合提前报废补偿条件的。
三、补偿标准
在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实施提前 报废的变型 拖拉机,根据不同机型注册年份,给予追加补偿。
(一)发动机标定功率 14.7 千瓦(含)以上的变型拖拉机, 2009 年注册登记的追加补偿 0.3万元, 2010 年注册登记的追加补偿 0.6 万元, 2011 年注册登记的追加补偿 0.9 万元, 2012年注册登记的追加补偿 1.2 万元。
(二)发动机标定功率 14.7 千瓦以下的变型拖拉机, 2012 年注册登记的追加补偿 0.15 万元。
四、补偿程序
追加补偿资金申请发放流程依照浙江省农业机械报废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补偿办法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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