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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九项措施加强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2020/2/12 16: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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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肥料产业快速发展,成为肥料生产和消费大国。但在肥料使用过程中,部分肥料包装存在使用后被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的情况,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农机网 热点关注】 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肥料产业快速发展,成为肥料生产和消费大国。但在肥料使用过程中,部分肥料包装存在使用后被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的情况,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推进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保护农村生态环境,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2年,在全国100个县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试点县5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到2025年,试点县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90%以上,农民群众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意识大幅提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模式和工作机制,以示范带动全国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明确回收处理范围。肥料包装废弃物是指肥料使用后,被废弃的与肥料直接接触或含有肥料残余物的包装(瓶、罐、桶、袋等)。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回收处置范围主要包括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水溶肥料、土壤调理剂等肥料包装废弃物。
 
  明确回收处理主体。肥料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的主体。引导肥料生产者、销售者在其生产和经营场所设立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按照“谁生产、谁回收,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回收”的原则,落实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收集回收义务,确保不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鼓励农业生产服务组织、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企业等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
 
  明确回收处理方式。对于具有再利用价值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发挥市场作用,建立使用者收集、市场主体回收、企业循环利用的回收机制。对于无再利用价值的肥料包装废弃物,由使用者定期归集并交回村庄垃圾收集房(点、站),实行定点堆放、分类回收。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无再利用价值的肥料包装废弃物纳入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引导企业源头减量。鼓励肥料生产企业使用易资源化利用、易处置的包装物,探索使用水溶性高分子等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鼓励化肥、有机肥生产企业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水溶肥等液态肥生产企业尽量使用可回收二次利用包装物,从源头上减少肥料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发展统配统施。大力推行肥料统配统施社会化服务。鼓励肥料生产企业提供肥料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定向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大规格包装肥料产品。完善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在肥料包装物上增加循环再生标志,引导回收主体进行分类收集处置。鼓励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集中连片施肥作业服务,减少小包装肥料废弃物数量。
 
  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把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纳入乡村振兴总体工作中统筹安排,作为农村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聚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供销、财政等多部门力量,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各地要在全面摸清肥料包装废弃物种类、数量等现状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回收利用实施方案,明确回收利用的目标、对象、路径及政策,建立回收利用体系和长效运行机制。
 
  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积极支持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鼓励农民收集和上缴肥料包装废弃物,引导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回收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肥料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情况调查统计制度,掌握肥料包装废弃物利用状况。加强对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监督。对肥料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及时回收肥料包装废弃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肥料包装废弃物无序弃置的危害和回收处理要求,提高肥料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回收利用肥料包装废弃物的意识,增强肥料生产者、销售者自觉履行生态环境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广大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等使用者自觉回收肥料包装废弃物,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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