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
-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 2020/2/27 16: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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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热点关注】年前,重庆市通过了《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订后的《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要加强农田宜机化改造,采取先建后补、包干奖补、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农田宜机化改造投入力度。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办法和确权颁证制度,推动农村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实施整村整乡集中连片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推进农田宜机化改造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脱贫攻坚工作相结合,持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进一步明确要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技术攻关、试验与示范等活动,优先支持适应丘陵山区的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鼓励发展智能、环保、安全的农业机械装备,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鼓励、支持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农业机械化相关学科建设,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技术人才,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协同与合作。鼓励、支持相关组织培养农业机械操作、维修等实用技能型人才。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农业机械推广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知识更新机制。
在产品质量方面,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维修、更换、退货责任。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机械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鼓励和扶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农业机械联合经营或者合作经营,扶持农机大户、农机专业户以及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机械化服务机制创新,推动服务向市场化、社会化、多元化发展。
此外,《条例》还提出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确保农业机械化资金投入与工作目标任务相适应。鼓励农业机械化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化技术的科研开发与推广、农业机械生产作业补贴、农田宜机化改造、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等。
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本市支持推广农业机械品目的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补贴资金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
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贷服务,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购置农业机械信贷服务,对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将农业机械保险纳入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鼓励各类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适合本市农业机械特点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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