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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印发《2020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2020/3/16 9:53:42
20601
导读: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机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快速发展,使农机服务组织的数量和发展质量有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服务领域更加宽广,效益更加明显,社会化服务程度显著提高,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明显增强,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影响力、带动力显著。
  【农机网 通知公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局、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财政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14〕18号)和《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新农机计财〔2014〕18号),为指导各地做好2020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现将《2020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照《2020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当地2020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论证与选定工作。
 
  二、各地要聚焦总目标,聚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落实绩效管理责任,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三、各地项目申报指南、项目计划与资金分配方案请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邮编830002)、自治区农机局(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计财处(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93号,邮编830054)各1份备案。同时将电子版分别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阿布都拉·里提甫财政内网邮箱和自治区农机局(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计财处外网邮箱xjnjjcc@163.com。
 
  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自治区农机局(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3月11日
 
  附件:
 
2020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9〕61号),根据《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新农机计财〔2014〕18号),制定本指南。
 
  一、农业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
 
  绩效目标: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绿色、智能、精准、高效农业发展水平。围绕优势产业和本地区主推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农机化技术的同时,大力示范、推广和应用农家肥堆肥积造机械化翻堆技术,加快构建农业绿色发展产业链和价值链,提升农产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变绿色为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助力脱贫攻坚。
 
  内容标准:各地按照《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2019-2022年)》(新农机械〔2019〕109号)继续做好相关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的同时,通过选型、引进、示范农家肥堆肥积造翻堆专用机械,推广应用农家肥堆肥积造机械化翻堆技术,解决当前农村农家肥堆肥积造过程中人工翻堆问题。聚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对尚未脱贫摘帽的10个深度贫困县和559个拟退出贫困村农业机械化示范推广与示范区建设进行扶持。
 
  每个示范推广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个示范区建设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条件要求:各地要把示范推广与示范区建设项目同“访惠聚”工作和脱贫攻坚工作有机结合,可与类似项目捆绑实施。
 
  二、农机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建设
 
  绩效目标: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机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快速发展,使农机服务组织的数量和发展质量有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服务领域更加宽广,效益更加明显,社会化服务程度显著提高,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明显增强,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影响力、带动力显著。
 
  内容标准:对运用农家肥堆肥积造机械化翻堆技术、助力农家肥堆肥积造机械化翻堆技术示范、推广和应用工作基础条件好,运作规范,具有示范作用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给予补助。对10个尚未脱贫摘帽的深度贫困县和559个拟退出贫困村运用农业机械化技术服务广大农民,示范、推广和应用工作基础条件好,运作规范,具有示范作用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协会、作业公司给予补助。
 
  每个农机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补助不超过10万元。
 
  条件要求:农机生产经营服务组织需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服务农户达到区域户数的70%;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作业服务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积极配合农机部门开展农机技术推广、宣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培训等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农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农机购置补贴监管能力提升
 
  绩效目标:强化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程序,严厉打击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秩序,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内容标准:对各地强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调查、质量投诉监督等,每个县(市)补助不超过3万元,每个地(州)补助不超过5万元。
 
  条件要求:各地(州)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在标准范围内安排。
 
  (二)农机安全监理能力建设
 
  绩效目标: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提高农业机械化安全生产水平为中心,以依法行政、文明监理、优化服务为主线,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完善政策法规,创建安全文化,提升监管能力为重点,推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实现全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内容标准:1.对地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进行补助,每个监理所不超过5万元;2.对地州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规范化建设、“平安农机”创建验收、日常考核检查督查等工作进行补助,每个监理所不超过5万元。
 
  条件要求:项目单位仅限于地州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未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的不得安排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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