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规范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 2020/3/16 17: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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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监管快讯】又是一年消费者权益日,为保障春耕生产,维护农机用户和生产、销售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的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和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联合组织开展2020年全国“农机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对农机产品质量监管方面,我国也有相应政策。2006年11月1日起,《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开始实施,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农业机械质量调查,是指省级以上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在用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监督的活动。质量调查一般采取问询查证、发放问卷、现场跟踪、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必要时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企业质量承诺进行试验检测。
质量调查范围
列入质量调查计划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属于国家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范围的;
(二) 对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
(三) 出现集中质量投诉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
质量调查内容
(一)安全性调查:对农业机械影响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程度进行调查;
(二)可靠性调查:对农业机械故障情况进行调查;
(三)适用性调查:对农业机械在不同地域、不同作物及品种或者不同耕作制度的作业效果进行调查;
(四)售后服务状况调查:对企业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调查。
相关处罚规定
对质量调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严重的生产或者销售企业,由任务下达部门责令整改。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者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整改通知下达部门应当注销该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资格;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还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调查承担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调查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的质量调查资格:
(一)不按规定进行调查、伪造调查结果、瞒报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利用质量调查从事有偿活动的;
(三)擅自透露质量调查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调查承担单位和个人利用质量调查获取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
被调查的企业和个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调查工作的,由所在地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涉及产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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