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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印发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3/17 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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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有效推动全省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提标、增品、扩面,提高对农业机械所有人、驾驶人和农机事故受害人保障程度,降低农机安全事故发生率,促进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机保险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
  【农机网 通知公告】 冀农发〔2020〕3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各有关保险机构:
 
  现将《河北省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银保监局
 
  2020年3月6日
 
河北省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方案
 
  为有效推动全省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提标、增品、扩面,提高对农业机械所有人、驾驶人和农机事故受害人保障程度,降低农机安全事故发生率,促进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机保险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依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以及农业、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关于涉农保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强农惠农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低费率、广覆盖”的工作思路,更好地满足农机领域抵御风险保障需求。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促进全省农机保险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保费补贴险种。农民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对在县级农业农村局注册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投保农业机械综合险、拖拉机运输机组投保交强险,政府给予部分保费补贴。农业机械综合险指拖拉机(含配套农具)、联合收获机械综合险(包括农业机械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操作人员责任险)。根据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械作业特点,农业机械综合险又分为年度、半年、季度保险。
 
  (二)保险责任范围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强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农业机械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或停放等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被保险农业机械的直接损失。自然灾害主要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暴雪、雪崩、冰凌、沙尘暴等。意外事故主要包括: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受到被保险农业机械所载货物意外撞击、被保险农业机械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载运被保险农业机械的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营业性运输除外)等。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操作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被保险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操作人员遭受人身伤亡。
 
  (三)保障水平和保险费率。河北省政策性农机保险的保障水平和保险费率按照农机种类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等因素确定,由相关保险公司总公司报中国银保监会报备后执行。
 
  (四)保费补贴比例。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自愿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的市县给予保费补贴支持。省级财政对财政直管县和贫困县的保费补贴比例50%,对其它县(市、区)补贴比例40%,各市、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自行确定,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农户承担部分不高于20%。
 
  (五)政策性农机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省级保险经办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协同推进落实。成立省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保险经营机构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总体推进全省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加强与财政、保险监管和保险机构的协调沟通,指导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农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农机基础数据,协助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定损理赔,减少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率。省财政厅负责政策性农机保险保费省级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清算工作。河北银保监局负责对政策性农机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险机构负责推进政策性农机保险业务,总结和推广成功工作经验。
 
  自愿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的市、县(市、区)应成立对应的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级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统筹保障资金,规范补贴运行。自愿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工作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将政策性农机保险补贴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对每年应由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初预算。市、县(市、区)保费补贴资金由同级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出具正式审核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每年5月10日前,承办农机保险的省级保险机构负责汇总市、县级基层经办机构申报资料,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申请拨付保费补贴,省财政厅直接将保费补贴拨付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报资料包括: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市、县(市、区)政策性农机试点工作方案、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凭证和审核意见(制式清单)。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投保积极性。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保险机构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农机保险政策的宣传。农机户自主自愿投保,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机户投保,有条件的可以将政策性农机保险与惠农政策综合使用,更好地为农民群众增收服务。
 
  (四)提高服务质量,培育开拓保险市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督促保险机构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逐步完善农机保险基层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对政策性农机保险的组织与推广。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有机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机具的所有人、号牌号码、保单号、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起止期间等信息,载明省、市、县财政部门和有机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障参保农机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政策性农机保险办成阳光保险。各保险机构不得拒保交强险,不得以补贴资金尚未全部到位为由拖赔、拒赔。
 
  (五)落实责任分工,保障健康发展。农机主管部门对保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应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保险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申报保费补贴资金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以虚假承保套取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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