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拟发布《宁波市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公示
-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 2020/3/26 9: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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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通知公告】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精神,加快我市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淘汰退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了《宁波市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于近期发布,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0年3月25日至3月31日。
二、反映意见方式:电话:89185160,传真:89385623
来信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宝善路220号510室,邮编:315012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24日
宁波市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市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淘汰退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5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6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偿对象
凡在本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高耗能(现为装配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三、四阶段)》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具所有人根据其使用年限、安全和环保技术状况,提出报废补偿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
已享受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不同时享受市级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政策。超过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不得补偿。
二、补偿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高耗能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实行定额报废补偿。拖拉机补偿标准为:手扶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14.7Kw)为1500元/台,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14.7Kw)为3500元/台。联合收割机补偿标准为: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为2000元/台,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为4000元/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年度报废补偿资金由市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40%,县级财政承担60%。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再安排累加补偿资金,以加大报废更新工作力度。
三、补偿程序
(一)报废回收。报废机具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行驶证向回收拆解单位交售老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由回收拆解单位按价支付给报废机具所有人。向机具所有人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附表1)并交归原号牌、行驶证等资料。
(二)补偿申请。报废机具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和《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到辖区所在区县(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补偿资金申请,填写《宁波市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附表2)。各区县(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实有关信息后受理。
(三)审核拨付。经各区县(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补偿对象和标准,通过“一卡(折)通”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申请户。
(四)注销登记。报废机具所有人应在申请报废补偿时,向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机具注销登记申请。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的要求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组织实施
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告知其所有人,督促其实行报废,并做好报废回收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解体、销毁监督工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申请可通过网上办理,也可以到辖区所在地区县(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区县(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业务办理指南和工作流程,严格材料审核,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要认真开展本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数量排查摸底工作,每年8月底前制定下年度报废年度预算计划,由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预拨下年度全市各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市级报废补偿资金额度。年度报废补贴工作结束后,根据各地实际资金使用情况据实结算。
五、信息上报
各区县(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报废补偿台数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上报《宁波市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附表3)至当地财政部门和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各区县(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全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台数清单、报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以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
六、监督管理
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将举报电话、补偿对象、报废机型、补偿额度等信息在农业网站或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加强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报废补偿程序和补偿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区县(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建立报废补偿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落实专人负责。档案内容包括:申请者身份证明、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拆解图像资料、补贴资金申请表、补偿资金拨付证明等。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适时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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