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关于规范山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车型库登记管理的通告
- 来源: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
- 2020/3/31 9: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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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通知公告】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以及农机推广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为确保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登记信息和各项技术参数的准确、完整,切实保护农业机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负担并提供更好的服务,按照农业农村部“放管服”的要求,现就山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山西监理系统)车型库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是申报范围
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行业技术规范,经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农机鉴定部门的产品鉴定,需在山西省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均在申报范围。
二是申报内容
(一)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所需的生产厂家名称、品牌、型号;推广鉴定证书编号、推广鉴定证书发证日期和有效截止日期;机器类型;国产或进口;燃油种类;转向操纵方式;准乘人数;驱动方式;轮轴数、轴距;轮胎数、轮胎规格、轮距;履带数、履带规格、轨距;标定牵引力;拖拉机小使用质量;拖拉机运输机组大允许载质量;联合收割机质量、割台宽度、喂入量(kg/s)及行数;发动机型号、功率;外廓尺寸等主要技术参数。
(二)上传整机照片。照片要求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型号标识方向一侧45度角拍摄,上传的电子照片要求为jpg格式,大小至少为800*600像素,比例为4:3,不大于200K。
(三)上传整机鉴定、检验文件等原件电子扫描图片合成的PDF文件。包括推广鉴定证书(jpg格式,不小于500K),推广鉴定报告、续展报告、换证报告、检验报告和变更报告等分别单独扫描合成的PDF文件(每个PDF文件,不大于5M)。单缸柴油机或25马力及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提供国家实施强制认证管理的认证证书(合成1个PDF文件,不大于5M)。进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须上传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技术参数表。技术参数表参照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机械出厂合格证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获)机》(NY/T3118-2017)中附录B:拖拉机或联合收割(获)机出厂状态特征表样式。
三是申报方法
(一)网址登录
1.登录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网址:
http://sxnjfzzx.com.cn
2.点击右侧3.在用户登录栏中选择“农机企业”,进入农机企业登录页面。
(二)企业账号的申请和信息修改
1.企业账号的申请
(1)网上申请
在农机企业登录页面,点击左下角的,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进入注册页面。在此页面可点击右侧的,下载查看车型库管理的相关规定。 按照规定依次填写社会统一代码、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手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邮政编码、等内容,添加品牌,设置登录账号、登录密码,选择注册日期(注册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账号类型和生产机械类型。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承诺书的原件电子扫描图片,企业承诺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签字(样表见附件1)。后点击,申请的账号即进入待审核状态。(2)所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承诺书纸质原件,提供的纸质原件必须和上传的电子图片一致。
(3)企业账号的开通
山西监理系统管理员对企业账号网上申请内容和企业承诺书纸质原件核对无误后,即可审核开通该企业账号。如核对发现错误,则驳回申请。申请企业在农机企业登录页面,点击右下角的,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2.企业账号信息的修改
(1)网上修改申报
已开通企业账号的生产企业,如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可对相关企业信息进行修改。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重新上传新的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承诺书的原件电子扫描图片。修改完毕后,点击,申请修改的账号即进入待审核状态。(2)所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供新的企业承诺书纸质原件,提供的纸质原件必须和上传的电子图片一致。
(3)企业信息的修改审核
山西监理系统管理员在确认修改信息及提供的纸质材料无误后,即可审核通过。如核对发现错误,则驳回申请。申请企业在农机企业登录页面,点击右下角的,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3.查询企业账号和登录密码,须提供查询企业的相关证明。
(三)机型数据的申报和修改
申报企业通过企业账号在农机企业登录页面登录山西监理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在机型申请页面,可点击,下载查看车型库管理的相关规定。1.新机型的添加
(1)网上申报
在机型申请页面,点击右上角的,选择新增机型类型,进入机型技术参数录入页面。按照申报内容,完整填写机型详细信息,上传机型相关文件。新机型数据的填写必须与所上传的推广鉴定、检验等材料完全一致。填写并上传完毕后,点击,即进入待审核状态。(2)所需提交的材料
国产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只进行网上申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进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需提供纸质进口凭证材料,进口凭证应该至少包括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提供的以下材料: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其中单价和总价两项信息可以隐藏。二是与《报关单》中商品名称和数量对应的每台进口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底盘/机架号码等信息材料。三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技术参数表。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审核
山西监理系统管理员对新机型网上申报内容核对无误后,即审核通过该机型进入系统车型库。如核对发现错误,则驳回申请,企业修改后重新申报。进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需审核纸质凭证材料。
2.已通过审核车型的技术参数修改
(1)网上申报
在已通过审核车型页面,需要添加或修改技术参数的机型点击,进入机型详情页面进行添加或修改,技术参数的添加或修改必须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具体要求见技术参数填报注意事项。修改完毕后,点击,即进入待审核状态。(2)审核
山西监理系统管理员在确认机型技术参数修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提供了相应的纸质材料,即审核通过该机型进入系统车型库。如核对发现错误,则驳回申请,企业修改后重新申报。
(四)技术参数填报注意事项
1.所有机型数据必须全部填写,不能有未填项。后期添加或修改技术参数,符合企业自主变化幅度和要求的,可直接修改上报(发动机除外);不符合自主变化幅度和要求的,须上传农机鉴定部门出具的变更报告。
2.发动机型号及功率
(1)申报要求
网上申报中须将发动机型号填写完整,同一品牌型号在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中有多个发动机型号的均应同时填报。后期需增加或修改的发动机型号,必须通过国家的农机推广鉴定,并有发动机推广鉴定证书,符合农机推广鉴定的相关规定要求。
技术参数变化符合企业自主变化幅度和要求的,生产企业可对有关发动机技术参数进行添加或修改,填写《配套发动机安全承诺书》,并上传至机型相关文件。
不符合自主变化幅度和要求的,须上传农机鉴定部门出具的变更报告,不需填报《配套发动机安全承诺书》。
《配套发动机安全承诺书》的填写要求:j注明机型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鉴定证书号(发动机鉴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发动机功率,加盖企业公章,联系人签字(样表见附件2)。k涵盖机型也须单独填写。l一个机型一次申报添加多个发动机型号,可提供并上传一份《配套发动机安全承诺书》,每个发动机型号、发动机鉴定证书号、发动机功率,可在相应的表格内填写,表格数可自行增减。m农机鉴定部门出具的相关报告中已注明的发动机型号,只上传报告,不需填报《配套发动机安全承诺书》。
(2)所需提交的材料
添加或修改技术参数变化在农机鉴定要求自主变化范围内的发动机型号,需提交《配套发动机安全承诺书》纸质原件、发动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的《配套发动机安全承诺书》纸质原件必须和上传的电子图片一致。发动机推广鉴定证书只提交复印件,不上传电子图片。
3.车辆外形
同品牌型号的机型有多种机身颜色的,只上传一种机身颜色的车辆照片即可;存在有驾驶室、无驾驶室两种情况的,其对应的车辆照片均须上传;每种需上传的机型照片按照本通告要求只上传一张即可。机型外观发生改变的,须上传新外观的车辆照片和农机鉴定部门出具的变更报告。
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车型库中的外廓尺寸按农机鉴定部门相关报告录入,尺寸变化符合企业自主变化幅度和要求的,可以在网上添加或修改技术参数;不符合自主变化幅度和要求的,须上传农机鉴定部门出具的变更报告。
4.轮胎规格、轮距、轴距、履带规格、小使用质量
轮胎规格、轮距、轴距、履带规格、小使用质量的技术参数有多个的,必须全部完整填写。后期添加或修改轮胎规格、轮距、轴距、履带规格、小使用质量的技术参数,符合企业自主变化幅度和要求的,可直接修改上报;不符合自主变化幅度和要求的,须上传农机鉴定部门出具的变更报告。
5.机型信息中填写和上传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鉴定并颁发的相应证书及鉴定报告、检验报告等,如发生改变,须重新填写新的推广鉴定证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截止日期,技术参数须根据改变后的报告进行添加或修改,并将电子扫描件上传至机型相关文件。
推广鉴定报告、续展报告和换证报告上传至,检验报告和变更报告上传至。每个报告须单独上传原件电子扫描图片合成的PDF文件,需上传多个报告,再次点击,可继续上传下一个文件。四、相关要求
(一)农机生产企业对填报的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请入库的产品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农机鉴定部门组织的鉴定,以及按规定通过国家强制3C认证(25马力以下拖拉机);进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须有国家合法正规的进口凭证。
(二)各农机生产企业要认真研读和学习本通告内容,按照通告的要求申报机型数据。有属于本通告申报范围的新机型和主要技术参数发生变化的已通过审核机型投放山西市场,须在投放市场前60日内向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提出网上申请并提供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及时进行登记入库。未按照本通告要求进行网上申请及提供各项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其申报的品牌型号将不予入库。由此影响或无法进行注册登记的,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企业自负。
(三)各级负责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登记管理的部门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如发现实车信息、出厂合格证上标注的出厂状态特征与山西监理系统车型库中同品牌型号的机型技术参数不符,可不予受理。同品牌型号机型的机身颜色以出厂合格证填写的机身颜色为准,出厂合格证应符合《NY/T3118-2017》标准要求。
(四)本通告发布日之前已经审核通过的企业账号,须按要求修改和完善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文件;已经入库的机型,须按要求完善有关技术参数、机型相关文件等资料;待审核的企业账号和机型按照本通告的要求办理。省中心将不定期对企业账号和机型数据进行核对,未按本通告要求申报和修改完善的,将暂停使用或予以清除。
(五)省中心将不定期对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因未按本通告要求申报机型数据而出现问题的企业。抽查内容包括: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数据申报,企业信息和机型数据填报的真实性、完整性,上传的相关文件和纸质原件是否相符,纸质原件是否真实有效等。抽查方式采取由相关企业提交所需的材料进行核查,或根据工作需要赴相关企业实地核查等方式。如发现违反本通告要求的,将对相关企业停止办理登记业务,并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恢复办理登记业务。
(六)按照本通告要求须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可以邮寄或直接报送至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安全监理部。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59号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安全监理部;联系电话:0351-403591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9月3日发布实施的《山西省农机局关于规范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车型库登记管理的公告》(晋农机监字〔2018〕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承诺书
2.配套发动机安全承诺书
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
2020年3月27日
相关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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