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做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推荐工作的通知
- 来源: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 2020/4/2 11:25:33
- 20428
【农机网 通知公告】 各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局,省农牧机械推广站: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将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现就做好农机新产品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产品条件
(一)产品属性。试点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农业机械属性,技术创新特征明显,目前尚无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征,能够弥补当地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
(二)先进性。试点产品至少拥有发明*、实用新型*或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
(三)安全性。试点产品应当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包含安全性指标的出厂合格证明。
(四)适用性。有一定的销售数量(累计销售不少于10台)。在我省境内有购买使用,有县级以上农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适用性评价证明。
(五)其他。推荐产品若已获得有关省份的专项鉴定证书,且适用于我省农业生产需要,未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进行推荐。
二、推荐程序
(一)广泛征求意见。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发展,针对有生猪养殖、中药材种植收获、废弃物处理等重点工作机具需求,征求农业农村各部门、基层农机部门和农民的意见,经单位集体研究,提出本地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
(二)明确品目归属。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分类标准《农业机械分类(NY/T1640-2015)》,确定产品所属品目,推荐试点机具品目(不含遥控飞行喷雾机、固定翼飞机或旋翼飞机)。
(三)严格开展评估。各地要从严审核,对拟推荐产品的产品属性、先进性、安全性及适用性进行评估,初步选定产品,各市推荐试点新产品品目不超过2个。推荐试点产品需按先进性、安全性、适应性等方面要求内容提供完整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推荐。对制约当地重点特色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急需机具,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当突破产品条件限制进行推荐。
三、报送材料
请各地农业农村(农牧)部门,认真审查辖区上报的试点产品材料,按照《青海省农机新产品新机具申报表》(见附件)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于4月10日前报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同时发送电子版。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31日
相关资料下载:
青海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机具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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