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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对部分农机生产企业补贴产品联动处理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4/23 9: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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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以上企业的产品由于补贴资格被取消或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产销企业自行承担。暂停产品在暂停期满后,应在6个月内企业主动提出书面恢复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行放弃补贴资格。
  【农机网 通知公告】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我省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无为皖江粮食机械有限公司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的通知》(浙农字函〔2020〕18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河北冀农农机具有限公司等企业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处理情况的通报》等省份的处理通知,并对在我省有补贴归档和补贴销售的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及补贴产品,现作如下联动处理决定:
 
  一、取消河北冀农农机具有限公司生产的1LYFT-546型液压翻转犁的补贴资格。
 
  二、取消河北神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2BXF-12型和2BXF-9型播种机的补贴资格。
 
  三、暂停无为皖江粮食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5LS-60型生物质热风炉的补贴资格12个月。
 
  四、暂停天津绿野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9YQ-1800、9YQ-2210型打捆机、安徽久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4YQ-172-70型打捆机、菏泽市天艺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9YJ-180型打捆机补贴资格,暂停期3个月。
 
  以上企业的产品由于补贴资格被取消或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产销企业自行承担。暂停产品在暂停期满后,应在6个月内企业主动提出书面恢复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行放弃补贴资格。
 
  对发文之日前已经录入补贴申请的产品,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可继续办理结算兑付手续。各地要做好“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监督管理,发现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2020年4月22日起执行,特此函达。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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