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2020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方案
- 来源: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 2020/5/13 9: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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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2020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实施方案(2020一2025年)的通知))(辽农机(2020)58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0)63号),做好我市2020年保护性耕作项目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0年在全市适宜耕作区实施保护性耕作项目。保护性耕作以玉米种植为重点,兼顾大豆、杂粮等旱作作物种类,条件成熟地区可实行整村、整乡、整县区域推进。
全市建设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2个、计划建设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9个,推广保护性耕作作业面积30万亩。
二、补助对象和实施主体
补助对象为自愿开展保护性耕作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主体为自愿开展保护性耕作社会化作业服务并具备相应农机作业能力和条件的农机合作社、农机户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年作业能力原则上在500亩以上;农机户等个体年作业能力原则上在200亩以上。
实施主体为补助对象代耕作业的,应在农机作业每亩实际作业价格中扣除政策补助部分后与补助对象签订议定作业价格和收取作业费用。
三、技术模式和质量标准
保护性耕作重点推广桔秆覆盖还田免耕和桔秆覆盖还田少耕两种保护性耕作技术类型,具体技术模式和技术要求参照《辽宁省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和技术要求》。各地要坚持有利于促进高标准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土壤、水分、积温、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推广应用适宜本地区的具体技术模式和技术路线,尽量增加桔杆还田覆盖地表比例,尽量采取免耕播种,对需要少耕和必要桔秆处理作业的,尽量减少土壤扰动。根据土壤等情况,可进行必要的深松作业,丘陵山区可进行必要的中耕作业。
2019年秋季作业实现作物留根茬和桔秆均匀覆盖地表越冬,尽量增加桔秆还田覆盖地表比例,不焚烧桔秆,不进行旋耕、翻耕、起垄等整地作业,少动土;2020年春季直接实行免耕播种。针对地表桔秆覆盖还田量大、积温低、土壤粘重等情况,为确保播种质量和出苗率,可对播种带进行地表秸秆条带作业处理或土壤浅旋少耕条带作业处理,但不得对全部耕地田面进行作业,以保障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质量和效果。
四、推进方式与政策支持
在我市适宜耕作区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普遍推广和典型带动的推进方式,点面结合,不断扩大实施规模和面积,提高实施质量和水平。
(一)建设县乡两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
以促进整体推进区市建设为重点,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载体,以省、市科研院所和推广单位为支撑,通过政策连续支持,建设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打造长期应用样板和新技术新装备集成优化展示平台,县域高标准高质量保护性耕作应用和发展(见附件2)。
以整体推进乡镇为重点,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为载体,以市、县科研部门和推广单位为支撑,通过政策连续支持,建设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打造长期应用样板和新技术新装备集成优化展示平台,示范带动乡域高标准高质量保护性耕作应用和发展(见附件3)。
(二)政策支持
根据省下达的保护性耕作补助资金和各地任务,以“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下达,补助资金实行“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方式,经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兑付。县、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由市统筹测算下达,剩余资金结合各区市目标任务(见附件1)切块下达到各地。各地综合考虑本地区工作基础、技术模式、成本费用、实施标准和作业质量等因素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鼓励高质量高水平技术应用。鼓励实施主体跨区作业,跨区作业的在作业地区申报作业补助。县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按照不超过5万元/个的标准、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按照不超过1万元/个的标准安排资金,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专项用于县、乡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建设必要的监测、对比试验、基础研究等技术支撑服务费。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检查验收并提出资金兑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程序将资金兑付给实施主体。农机主管部门要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做好技术支撑服务费相关支出的合同、影像资料、监测和研究成果等档案、资料管理,确保有据可查。
五、实施程序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目标任务,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地适宜面积、应用基础等因素下达各区市2020年目标任务。任务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
1.2019年10月1日一n月30日,各地组织落实保护性耕作实施区域和地块,组织开展桔秆还田覆盖作业。
2.2019年12月1日一2020年4月30日,市级印发实施方案,确定乡级基地、向省申报县级基地;各区市制定本年度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申报县、乡级应用基地,制订完成作业合同签订、县乡应用基地协议签订等工作。
各区市要将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和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落实到实施主体、农户和地块。要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确定装备实力较强、技术应用较好、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度高的实施对象承担作业任务。实施主体要按照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的作业合同开展作业。
实施主体在自有耕地(流转耕地)实施作业的,应具有自有耕地或流转耕地的有效凭证;实施代耕作业的,应具有实施主体与代耕对象双方签订的代耕作业合同有效凭证;代耕作业结束后,代耕对象要对实施主体实施的作业面积、作业质量和作业价格等情况以有效方式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3.2020年4月1日一6月20日,各区市组织开展春季播种作业,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各区市要制定具体的核实验收工作方案,按照作业质量标准和方法要求,对实施主体开展的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进行全面核实验收。实施主体作业结束后,应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实施主体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的作业合同、自有耕地(流转耕地)有效凭证、实施主体与代耕对象双方签订的代耕作业有效合同、代耕对象验收有效凭证等。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可不予组织核实验收。市县负责县乡应用基地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核实验收可采取人工核查、第三方核查或信.息化监测技术等方式。对于采取信.急化远程监测技术方式进行核实验收的,要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程序和内容,确保应用效果安全可靠、真实有效,同时,要随机抽取一定的作业面积比例进行人工核实,综合判定核实验收结果,确保作业补助工作保质、安全、高效。核实验收材料要完整齐全,及时归档。
4.2020年4月1日一11月30日,各区市组织实施县乡应用基地建设内容,完成县乡应用基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六、工作要求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区市农机和财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制定本地区2020年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推进保护性耕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主推技术模式、实施进度和保障措施,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二)加强宣传和指导,推进高标准实施。各地要认真组织动员和部署,积极发挥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广泛宣传保护性耕作的重要意义、技术路线、政策措施等。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技术模式和技术路线,加强技术培训,强化跟踪指导服务,确保播种质量和出苗率。要保障技术应用的连续性,原则上同一地块技术应用要连续实施3年以上,县、乡基地建设的地块要连续实施6年以上,保证实施质量。要布局长期监测点,持续开展耕地理化、生物性状、生产成本、作物产量、病虫草害、机具装备及技术适用性等情况的监测试验工作,促进技术模式和技术应用优化升级。要不断壮大农机作业服务主体,鼓励服务组织跨区域开展作业,提高机具装备使用效率。要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为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提供装备保障。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取得实效。县级是项目(包括县乡应用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相关环节风险防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纠正。要切实加强项目核实验收工作,制定《核实验收工作方案》,对自有耕地(流转耕地)实施的、作业量大的、有举报线索的或有疑问的要加大核验力度,坚决防止虚报作业面积、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发生。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做好补助资金兑付工作。要将作业项目实施方案、补助资金分配计划、操作流程以及实施对象确认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将实施对象名单、实施面积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各区市要于2020年6月22日前将保护性耕作项目补助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方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报送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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