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和规模有了新规定,快来看看
-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 2020/6/23 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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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热点关注】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根据相关精神,近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支持措施、项目备案、服务监督等5个部分。
文件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方面,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包括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千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农业智能化信息化、看护类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方面,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水产养殖的畜禽舍、养殖池、绿化隔离带、饲料配置、进排水渠道、水产苗种繁育设施、工厂化水产养殖及其循环水处理系统(人工湿地等)工程设施化水产养殖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监测、疾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洗消转运、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分拣包装、冷藏贮存、饲料药品仓库、看护类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在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上,文件指出,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相应的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而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方面,作物种植中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多不得超过30亩。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粮食、蔬菜、烟草和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性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内。
畜禽水产养殖中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 以内,除生猪养殖外,多不得超过15亩。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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