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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乡村振兴:安徽省出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2020/7/7 14: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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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大小和管理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
  【农机网 热点关注】 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大小和管理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上,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包括:
 
  1.作物种植类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生产(工厂化栽培)所建造的大棚、日光温室、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孵化室、隔离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等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包括:
 
  1.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作物种植直接服务的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15平方米以内)、检验检疫、病虫害防治、秸杆收储、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临时保鲜存储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必要管理用房、有机肥与沼气制取、检验检疫、配套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粪污处置、饲料配制和仓贮、疫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等用地。
 
  在用地规模上,文件规定:
 
  (一)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多不超过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多不得超过15亩。
 
  (二)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5%以内,多不超过20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因生产需要,确需突破设施用地控制规模的,报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核定。
 
  此外,文件还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做了详细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到乡镇政府备案,备案审核意见要及时告知经营者,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本文由农机网(www.nongjx.com)整理发布,资料来源:安徽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 ,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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