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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猪生产稳产保供,江苏省对规模猪场实施综合奖励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2020/7/13 17: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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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文件首先明确了实施目标:压紧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充分调动养殖场补栏增养积极性,保障猪肉供应和价格稳定,通过财政资金激励和引导,对规模猪场扩能增量实施综合奖励、新增种猪实施奖补,以及给予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更快更大激活生产潜能,推动生猪稳产复产和扩能增量,确保如期完成全年恢复生产目标任务。
  【农机网 热点关注】 为进一步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近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文件首先明确了实施目标:压紧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充分调动养殖场补栏增养积极性,保障猪肉供应和价格稳定,通过财政资金激励和引导,对规模猪场扩能增量实施综合奖励、新增种猪实施奖补,以及给予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更快更大激活生产潜能,推动生猪稳产复产和扩能增量,确保如期完成全年恢复生产目标任务。

  根据《实施细则》所述,江苏省从以下几方面恢复生猪生产实施奖励:
 
  (一)设区市恢复生猪生产奖励
 
  对2020年各设区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得分前三名分别给予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若当年未完成生猪存栏、出栏任务,则不予奖励。
 
  (二)规模猪场扩能增量综合奖励
 
  1、奖励对象:省财政对全省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登记备案、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累计新增出栏商品肥猪1万头以上(含1万头)的单体规模猪场给予奖励。鉴于生猪育肥周期4个月左右,累计新增出栏测算方法为累计出栏商品肥猪减去2020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出栏商品肥猪(以出具的产地检疫B证为准,减去部分视同政策激励前的原有产能)。对采取租赁模式经营的,奖励对象为实际经营主体。
 
  2、奖励标准:起补标准为累计出栏商品肥猪1万头,按每头100元据实奖励。
 
  3、奖励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4、奖励条件:列入统计范围的商品肥猪需具备动物产地检疫B证,且用途为屠宰,并进入省内定点屠宰场。
 
  (三)规模猪场新增种猪奖补
 
  1、奖补对象:对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登记备案的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或存栏200头以上)规模猪场和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9月30日从省内外种猪场引进种猪给予奖励。
 
  2、奖补标准:每头种猪奖补700元,其中苏北、苏中、苏南地区由省级财政分别奖补700元/头、500元/头、400元/头。苏南五市在苏中、苏北建设的生猪直供基地以及通过生态补偿等方式签订保供协议的基地,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养殖场所在地实行奖补。
 
  3、奖补期限:2020年2月23日至9月30日。
 
  4、引进的种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种猪(包括纯种猪、二元母猪和种公猪)须从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种猪在许可范围内)的种猪场购进;二是有种猪系谱资料;三是有动物产地检疫证,且用途为种用;四是省级授权的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资质实验室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报告(检测比例100%);五是种猪应直接用于生产种猪、苗猪或育肥商品猪。
 
  (四)种猪场及规模猪场贷款贴息
 
  1、贴息对象:在省内注册并在省内相关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设计年出栏 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2、贴息金额:设计年出栏500-4999头的生猪养殖场户,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苏农计〔2019〕27号文件规定的贷款,省财政再给予1%的贴息。
 
  3、贴息时间:设计年出栏500-4999头的生猪养殖场户,贴息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按照苏农计〔2019〕27号文件执行,贴息时间为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贴息截至时间计算。
 
  4、贴息范围:包括相关养殖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和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猪生产流动资金。
 
  实施程序上,按照养殖场申请——县(市、区)审核——设区市抽查的顺序,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辖范围内县(市、区)上报的规模猪场扩能增量综合奖励、规模猪场新增种猪奖补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统一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资金拨付方面,省级财政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拨付形式。省级根据各地生猪增产保供任务提前预拨资金。2021年7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在设区市报送的相关资金汇总表基础上,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纠偏后,将各地补贴情况函报省财政厅与市县办理补贴资金清算。对养殖主体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奖补清册后的7个工作日内拨付。
 
  本文由农机网(www.nongjx.com)整理发布,资料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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