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看过来,辽宁省开展这类设施农业产品补贴申报工作
-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 2020/7/27 1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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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热点关注】 近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补贴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2020年度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补贴产品申报工作。
《通知》指出,申报产品为无焊接组装式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产品应符合《2020年辽宁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产品申报指南》申报条件。
《通知》要求,根据《2020年辽宁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产品申报指南》,有关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产品生产企业于2020年8月6日前提交补贴产品申报书。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形式审核。通过的生产企业产品享受辽宁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补贴政策。
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如实填写产品申报信息,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填报信息虚假,一经查实,将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申报资格,由此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承担。
《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产品为无焊接组装式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骨架产品应用于辽宁省第二、三代或以上标准设施大棚,具体包括全落地式、半落地式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冷棚)三种棚型。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补贴的生产企业为全国范围内骨架产品生产企业。
(二)申报产品为工厂化生产供给,应进行防腐处理,确保产品安全、可靠、适用、耐久。产品须有性铭牌,标明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产品适用于辽宁地区(北纬38.7°~43.5°)设施大棚农业生产,骨架设计年限不低于10年,风、雪荷载及作物荷载要符合《农业温室结构荷载规范》(GB/T51183-2016)有关规定。
(四)骨架钢材质量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等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五)生产企业须有产品企业标准及质量检测报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有申报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相关内容。
(六)企业应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具备加工制造能力和生产技术人员。
(七)申报企业应提交书面承诺书,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八)企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申报流程如下:
(一)企业自主申报。生产企业向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交补贴产品申报书(申报书格式附后)。
(二)省级专家组审核。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形式审核。补贴产品要符合《2020年辽宁省设施大棚钢结构骨架产品补贴额一览表》参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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