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行业发展处
- 2020/8/11 9: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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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政策导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46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关于做好2020年省以上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计〔2020〕19号、苏财农〔2020〕35号)等文件精神,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0〕14号),进一步完善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创新补贴产品资质采信,扩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加强补贴资金和风险管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保持稳定,持续优化
2018年以来,我省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支农惠农作用,聚焦农业农村重点任务,在新增优化机具品目、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加强补贴机具监管、创新资质采信试点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服务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全省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纪律规矩约束,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补贴机具在我省农业生产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
2020年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2018—2020年三年实施周期的后一年。我省在保持《2018—2020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苏农机行〔2018〕6号)政策框架和操作方式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围绕“六保六稳”要求,突出支持粮食和生猪生产两个重点,兼顾设施农业、渔业等机械化,将支持生猪等畜产品生产的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机具装备纳入我省补贴范围,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和补贴标准进行调整优化。调整后,我省补贴机具为15个大类37个小类117个品目。比上年方案共增加47个品目,其中:苏农机〔2020〕1号文件增加了31个品目,本次增加14个品目,原品目再优化分出2个品目。
二、回应需求,持续试点
继续做好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茎叶类蔬菜收获机、自走式升降作业机(平台)、纯电动自走式喷杆喷雾机3个农机新产品,继续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15号)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要求开展补贴试点工作,3个新产品补贴资金规模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继续扩大植保无人机试点。我省今年对植保无人机(亦称农用遥控飞行喷雾机)试点在原有一个分档基础上,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求,优化新增20升及以上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机分档,补贴额2万元/台。根据各地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调查摸底情况,2020年我省植保无人机试点县(市、区)扩大到76个,试点县(市、区)按照省下达的计划补贴数量制定公布补贴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同一个购机者补贴上限为5台,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家庭农场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机暂不予补贴。植保无人机试点有关要求继续按照《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2018〕17号)执行,今年补贴植保无人机规模控制在4000台左右。
三、服务三农,持续创新
鼓励地方加大重点机具补贴力度。根据确保粮食生产安全、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等政策精神,我省今年规定“各地可选择重点机具加大购置补贴力度,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重点机具做好核验工作”。各地可以选择对省以上补贴品目范围内的重点发展机具进行累加补贴,或对省下达植保无人机试点补贴计划外的新增数量进行补贴,或对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补贴标准、重点机具核验要求等由各地自主确定。
创新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试点。按照农财两部有关试点要求,为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生产需要,我省本着“积极创新、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对尚无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的碾米加工成套设备、病死畜禽(车载式)收集平台、码垛机器人、田间(轨道)运输机、料塔、钢板筒仓等6个产品,开展补贴产品资质采信试点。具体按照《关于开展新增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和资质采信补贴试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0〕1号)有关要求执行。
开展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试点。今年农财两部文件鼓励各地将通过农机专项鉴定的创新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我省选择了自动直行乘坐式高速插秧机、油菜毯状苗移栽机、畜牧业洗消设备、畜禽精准化饲养设备、水体净化设备、智能投饲机、水草梳清机、畜禽尸体冷藏设备、秸秆剪切机、常温粮食干燥机等10个通过农机专项鉴定的产品,纳入我省补贴范围,参照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方式操作,补贴资金规模全省控制在1.5亿元以内。原则上个人申请同一品目产品限购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同一品目产品限购5台。若出现试点资金规模缺口等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四、提升绩效,持续管理
加强便民服务。我省全年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推广使用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服务,方便购机者查询补贴政策,办理补贴申请。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与农机监理信息系统已实现互联互通对接,各地要全面确保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机监理信息与乡镇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的信息化便捷性,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全面实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全面实行企业补贴机具网络投档常年受理;全面实行补贴受益信息、资金使用进度实时公开;全面实行补贴申请受理和资金兑付限时办理;切实提高购机农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加强限时办理。今年我省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实行3个“20”,保障补贴资金及时发放给补助对象。一是补贴受益信息公示时间缩短至20天。由去年的30天压缩至20天,县、乡具体公示时间在县级有关方案中明确;二是形式审核时间缩短至20个工作日。县、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比去年减少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并送同级财政部门;三是资金兑付时间缩短至20个工作日。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同时,明确要求各地保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确保补贴工作正常开展。
加强资金管理。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为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确保按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做到应补尽补。下半年,省、设区市将结合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开展县际余缺调剂。各地不得以资金用完等理由拒绝农户录入申请,确保应录尽录、应审尽审。实施中资金有缺口的,在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可预录入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的虚拟资金计划数,同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待省资金计划数下达后再进行调整。
加强核验监管。一是加强补贴机具核验。补贴机具核验管理是确保资金安全为重要的关口。各地要参照省级制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苏农机〔2019〕11号附件4)等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县和乡镇核验工作规范,确认购机者所购机具与补贴品目规定机具的一致性,积极推进补贴机具第三方抽查。二是严查违规行为。重点跟踪多台套、大批量购买等异常情形,强化企业承诺践诺,严查严处违规行为,按照《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苏农规〔2019〕9号)对存在突出违规问题的企业实行全国联动查处,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三是加强农用挖掘机监管。我省在全国率先对农用挖掘机进行补贴,为切实加强监管,我省要求进入补贴品目的农用挖掘机在出厂时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农用挖掘机管控信息平台大数据分析资料。指导购机者发挥农用挖掘机在“宜机化”改造和乡村环境治理中的机械化力量。
加强风险防控。各地要加强购机补贴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落实风险防控责任。要切实发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作用,结合“放管服”改革梳理风险点,完善“县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制订、补贴申请受理审核与结算、补贴监管与违规投诉处理、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绩效管理”五个主要环节的基层内部控制制度。县(市、区)制定的五项基层内控制度由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于2020年9月30日前统一报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行业发展处。省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和第三方抽查。
以上政策说明解释,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贯彻。
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行业发展处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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