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企业注意,福建省开展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第二次投档工作
-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 2020/11/23 1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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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补贴动态】 近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印发通知,决定开展福建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2020年第2次投档工作。生产企业投档时间为即日起起至12月6日。
投档产品范围为:符合《福建省2018—2020年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0年调整)》、《福建省2018—2020年省级财政资金特色农业产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0年调整)》或《福建省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品目补贴额一览表(2020年调整)》中各档次参数配置要求的产品。
需注意的是,秧苗移栽机、喷杆喷雾机、沼气发电机组3个品目及“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品目中流量50m³/h以下、流量50—80m³/h、流量80—130m³/、流量130—180m³/h微灌首部4个档次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发生了调整,之前已列入补贴的产品需要重新投档。其他已在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18-2020)中可以正常办理补贴的产品,不需要重新投档。
投档材料如下:
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原则,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网址:http://td.sxwhkj.com/),如实填写企业信息,选择符合要求的机具,逐项核对相关信息,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和参数以及价格等,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定所属档次,经其确认无误后投送,具体资料和信息为: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扫描页、获证(鉴定、认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片。整机铭牌照片如下图:
(三)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新增投档企业按照平台操作说明,通过投档平台上传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
(四)装配柴油发动机的机具。(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证日期在2016年12月1日之后的机具,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证日期在2016年12月1日之前的机具或其它机具,需提供发动机型式核准证书,如因排放标准从国二升级到国三后导致机具型号、配置参数变更的,还需提供原发证单位出具的变更审查确认报告或企业自主变更报告。
(五)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投档的产品。除提供(一)至(四)项材料外,还需要以下资料和信息:(1)鉴定平台上的产品信息,从鉴定平台上抓取推送;(2)相关报告中没有档次所需要的参数,企业需要提供原证书颁发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通过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投档的产品。除提供(一)至(四)项材料外,还需要以下材料:(1)检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由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企业应在报告首页空白处注明归档参数所在页码,并在归档参数所在页里用波浪线标注。报告中没有档次所需要的参数,企业需要提供原检验机构的证明材料。(2)产品执行标准。提供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www.cpbz.gov.cn或www.qybz.org.cn)上备案信息的截图,如下图。如产品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还需要提交产品企业标准的扫描件。
(七)植保无人飞机。还须提供以下材料:(1)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用航空分会授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培训资格等材料;(2)与保险公司合作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操作农用航空器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有关协议或合同等材料,每台产品赔付限额不低于100万元;(3)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相关材料;(4)生产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材料。
(八)使用锂电池的机具。还须提供以下材料:(1)由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认证)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锂电池、充电器的检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中需要有安全性方面的检测检验内容);(2)锂电池生产企业与保险公司合作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协议或合同等材料,每台产品赔付限额不低于100万元。
(九)新产品试点机具。新产品试点机具档次见下图附件3,还须提供以下材料:(1)实用新型发明*、整机(或关键部件)发明*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2)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3)产品使用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材料(格式见附件4)。
(十)以柴、煤为燃料的谷物烘干机、茶叶炒(烘)干机。按照我省生态省建设要求,以柴、煤为燃料的谷物烘干机、茶叶炒(烘)干机严禁在我省销售。生产企业在投档时需要提交承诺书(格式自定,加盖公司印章),承诺在我省不销售以柴、煤为燃料的谷物烘干机、茶叶炒(烘)干机。如发现生产企业在我省销售以柴、煤为燃料的谷物烘干机、茶叶炒(烘)干机并办理补贴,将取消生产企业有关产品在我省的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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