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关于新旧大纲转换后补充有关投档参数的通知

来源:农业农村部
2020/11/28 8:42:08
22214
导读:企业可按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变更程序,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核测确认,依据现行推广鉴定大纲出具变更报告
  【农机网 通知公告】 农机鉴推〔2020〕148号
 
  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有关企业:
 
  2020年,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制定并印发了生猪生产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的分档参数,根据现行《打(压)捆机》(DG/T 043-2019)推广鉴定大纲,将方捆捡拾压捆机的压缩室截面尺寸和打结器数量、圆捆捡拾压捆机的压缩室直径和压缩室长度作为投档参数。部分企业反映,依据原大纲《打(压)捆机》(DG/T 043—2012、DG/T 043—2016)鉴定的产品,鉴定报告中缺少相关参数,企业无法提供证明材料进行投档。为解决新旧推广鉴定大纲衔接问题,支撑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便有关企业进行投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充参数的核测
 
  企业可按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变更程序,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核测确认,依据现行推广鉴定大纲出具变更报告;或者由企业委托其他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依据现行推广鉴定大纲对产品进行补充参数核测或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核测或检验时,应先对照原推广鉴定报告中的信息,确认产品结构和特征参数未变化或变化幅度符合现行推广鉴定大纲要求。变更或检验报告与原鉴定报告一同使用,作为投档的依据。
 
  二、关于补充报告的上传
 
  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作出的变更报告或委托其他鉴定机构作出的检验报告,需由原发证机构统一按照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的PDF格式要求上传。
 
  今后,其他新修订的鉴定大纲,产品的补充报告均参照以上要求办理,并按格式上传。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2020年11月27日

热门评论

上一篇: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度河北省“”农民合作社名单的公示

下一篇:关于发布2020年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新增品目的通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