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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
2021/1/6 11: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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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
  【农机网 通知公告】 津农委计财〔2020〕134号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加大农机产销企业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惩失信违规的农机产销企业及购机者,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以下简称《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主体的责任义务
 
  (一)农机生产企业的责任义务
 
  1.《办法》第六条中七项责任义务;
 
  2.《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第一部分“(二)强化农机生产企业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中四项承诺及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作出的其它承诺;
 
  3.《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的内容;
 
  4.及时报告补贴产品中央资金补贴比例过高(超过50%)情况;
 
  5.完整保存与经销企业的补贴产品出货、销售、资金往来等凭证资料;
 
  6.承担违规行为、违背承诺等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二)农机经销企业的责任义务
 
  1.《办法》第六条中七项责任义务;
 
  2.及时报告补贴产品中央资金补贴比例过高(超过50%)情况;
 
  3.完整保存与生产企业的进货、销售、资金往来等凭证资料;
 
  4.履行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作出的其它承诺;
 
  5.承担违规行为、违背承诺等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三)购机者的责任义务
 
  1.对自主购机行为、补贴申请的产品型号名称等机具信息、销售价格等购买信息、身份证等身份信息、未享受过财政其它项目补贴(除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外)及其它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自行承担骗补、套补、提供不实购买价格、做出虚假承诺等违规行为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二、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明确职责权限。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轻微违规行为,由区农业农村委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市农业农村委;较重和严重违规行为,由市农业农村委处理,区农业农村委及时上报问题线索和调查情况,积极配合处理。违规行为类型以《办法》为准。
 
  (二)加强协调联动。出现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可能涉及机具核验、机具投档、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认证)、联动处理等多个环节,各部门各环节主体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参与,加强协调,联动处理,营造“一处违规,处处受制”的高压态势。市农业农村委对在其他省份发生较重、严重违规行为或被采取暂停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及以上处理措施的农机产销企业,直接采信有关处理决定,对生产企业和涉及的经销企业作出同等处理,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对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按规定列入黑名单。
 
  (三)规范查处程序。按照受理登记、调查核实、约谈告知、处理通报、材料留存的程序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调查材料留存10年。具体程序以《办法》为准。
 
  同时,从分类标准、推广鉴定(认证或采信)、补贴范围、分类分档、补贴额测定、机具投档、机具核验等“七个环节”进行全流程分析,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四)强化制度落实。一是坚持违规处理工作集体研究制度。调查核实、约谈告知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处理通报要经区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做出。需要上级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的,要主动报告。二是要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流程为主线,重点梳理机具核验过程中的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三是要强化对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关键重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严禁有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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