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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应合理利用耕地!云南省出台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办法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2021/2/9 9: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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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义务,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损害耕地质量的行为。
  【农机网 热点关注】 为了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规定,1月26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云南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义务,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损害耕地质量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破坏、损害耕地质量,对破坏、损害耕地质量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控告。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作为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的重点区域,优先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退化耕地治理修复、补充耕地等项目区,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培肥改良土壤,提高耕地地力。
 
  办法指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教学、科研、技术推广等单位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鼓励耕地使用者采用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深耕深松等培肥地力技术措施提升耕地质量。扶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对畜禽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支持肥料生产企业以畜禽粪污为原料生产有机肥,鼓励耕地使用者施用以畜禽粪污为原料的有机肥。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科学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不得将城乡生活垃圾、污泥、粉煤灰等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耕地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污水和有害物质超标的畜禽粪污、沼渣、沼液;不得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可能对耕地产生污染的废弃物。
 
  办法要求,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不得损毁耕地种植条件和农田设施设备。应采用有利于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耕作模式和技术措施,防止耕地质量等级下降。
 
  本文由农机网(www.nongjx.com)整理发布,资料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如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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