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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农机具带油上车,为何受到处罚

来源: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2021/4/2 9: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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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农民因携带存有油品的农机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受公安机关处罚的案件屡见报端。
  【农机网 监管快讯】近年来,农民因携带存有油品的农机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受公安机关处罚的案件屡见报端。
 
  据了解,许多农民是因缺乏法律知识或疏忽大意导致违法行为发生。他们经常在异地购买或维修农机具,但没有意识到农机具中存有的油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行列,携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是违法行为。因为我国《消防法》明确规定,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较轻的,也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是国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主体,同时肩负着普法的重要职责。多年以来,乡村普法活动已经成为广大农民了解法律法规的重要途径。
 
  同时,我们认为,农机具经销商、维修店有义务告诫用户:不要携带存有油品的农机具(如油锯等类似产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在门店醒目位置张贴警示语。农机具生产企业,应在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加油口处标注警示语。
 
  相信只要多方尽职尽力,一定能减少类似案件发生。
 
  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
 
  2021年3月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1035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3日
 
  A2
 
  意对外公开
 
  秦玥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采取措施降低农民携带存有燃油的农机导致意外违法的案件发生率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部分答复如下。
 
  油锯等小型便携式农业机械轻巧灵活、用途广泛、适应性强,是丘陵山区农民群众种植林果茶等特色经济作物、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收入的重要生产工具。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来您的建议后,我部高度重视,立足自身职责,组织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和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等有关单位,对您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拟进一步加强两方面重点工作,推动解决好相关问题。
 
  一是积极推动农机流通行业规范销售行为。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充分发挥推动行业自律作用,向农机销售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倡议企业加强经销行为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在销售农机具时主动、准确、完整地向购机者说明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购机者提供散装汽油,切实降低农民因农机涉油违法遭处罚的概率。
 
  二是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持续组织开展“农机3·15”消费者权益日、农机“安全生产月”和“安全宣传咨询日”等专题活动,推动农机安全宣传“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农机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燃油安全使用要求,提升农机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水平。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010-59193363。
 
  农业农村部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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