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来源:农业农村部
- 2021/7/30 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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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网 通知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切实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农机驾驶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我部对《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监督管理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9日。
农业农村部
2021年7月29日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培训管理,保障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培训内容】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大纲进行调整。从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大纲内容进行培训。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四条 【培训机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鼓励与农业及农业机械相关的科研院所、职业教育机构、生产销售企业、推广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培训活动。
第五条 【培训条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练员、教练机、场地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教练机和教学设备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员管理】培训机构招收的学员应符合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有关规定,建立学员档案,记录学员及其教练员的基本信息,包含身份信息、教学记录、测评结果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七条 【教练员管理】教练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机型驾驶证3年以上,没有酒后驾驶及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和农机事故。
第八条 【教练机管理】教练机应当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申领教练机号牌,进行年度检验。教练机可以用于田间作业。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业机械从事教学活动。
第九条 【培训合同】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订立培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
第十条 【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学员名单、教练员名单、培训时间、培训场地、教练机、培训要求等内容。培训机构应当在开班前将培训计划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指导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指导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制度,强化教练员知识更新培训,公布培训机构名单,及时组织驾驶证申领考试。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培训机构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15日公布、2019年4月25日修订的《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废止。
关于修订《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作出修改:“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即由“资格管理”转为“监督管理”。现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行政许可的内容有必要进行相应修订,以保持与上位法一致。
二是释放市场活力的需要。2004年,《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明确了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条件、许可程序、培训业务管理、监督检查、罚则等,规范了农机驾驶培训市场,确保了培训质量,促进了农机安全生产。但是,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对象单一,业务市场日渐萎缩,仅靠培训拖拉机驾驶人经营效益难以为继。据统计,2017年底全国共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1677个,在全国2800多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中,有1000多个没有培训机构。开放农机驾驶培训市场,有助于畅通培训渠道,进一步释放农机驾驶培训市场的活力,解决农民学机难的需求,实现供给与需求的有效衔接。
三是强化安全生产的需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经过培训后,应参加考试,获相应准驾机型的操作证件后方可操作。但相关数据显示,近5年涉及无证驾驶行为的农机事故占比约27%,无证驾驶仍是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隐患之一。取消驾驶培训行政许可,能进一步拓展培训渠道,鼓励更多社会资源参与农机驾驶培训。特别是与农业及农业机械相关的科研院所、职业教育机构、生产销售企业、推广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机构了解农民需求,可以发挥自身优势,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培训,提高农机手的安全操作意识和技能,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减少农机事故发生。
二、起草过程
2018年以来,我部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和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总体工作部署,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制度改革进行了认真研究,及时提出了改革意见和建议。
2019年11月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将取消“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试点范围。
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决定取消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公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进行了修订,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管理由原来的“资格管理”转为“监督管理”。
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直接取消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会同农业机械化总站正式成立起草小组,经过6轮研讨,在听取部分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修订稿。并于2月26日,印发了面向全系统的征求意见稿,共征集各类意见建议21条。起草小组逐条分析各方面意见和意见,本着能吸收尽量吸收的原则,对修订稿进行调整,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有关“证照分离”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本次修订按照取消行政许可、拓宽培训渠道、激发市场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思路,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变更部令名称。2004年实施的《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2009年颁布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将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纳入牌证管理范围。为进一步完善农机安全监管法规体系,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基础上,增加对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的管理。
二是取消驾驶培训机构实施资格管理的规定。取消了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设备和人员等条件不再提强制性指标要求。鼓励与农业及农业机械相关的科研院所、职业教育机构、生产销售企业、推广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社会资源开展驾驶培训业务,拓宽农机驾驶培训渠道,激发市场活力。
三是突出便民利民。本次修订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公布培训机构名单,农民群众可以根据需求自主就近选择培训机构及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参加考试不需提供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等证明。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培训机构开班前报送培训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场地、教练机、培训要求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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