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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处关于实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现场演示评价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1/11/19 9: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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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需开展现场演示的农机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内主要销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演示申请,提供演示机具及相关资料,并对演示机具的安全性、真实性负责。
  【农机网 通知公告】 赣农机函(2021)20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对部分农机购置补贴新投档的产品开展现场演示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演示评价机具
 
  具体需要演示评价产品在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形式审核情况公示中明确列出,主要包括:
 
  1.涉及在本省补贴测算比例提高且属于部农机化司认定的核验工作质量不高农机鉴定站所发证书的新投档产品;
 
  2.涉及部农机化司认定的核验工作质量不高农机鉴定站所发证书的打(压)捆机、青饲料收获机新投档产品;
 
  3.其它要求实行现场演示的机具。
 
  二、演示评价内容
 
  需开展现场演示的农机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内主要销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演示申请,提供演示机具及相关资料,并对演示机具的安全性、真实性负责。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企业申请选择当地适合地点组织开展现场演示,邀请相关技术专业人员人员成立评价小组,对演示机具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机具的现场所演示的功能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完成《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现场演示评价表》(见附件1)和现场演示评价报告(模板见附件2),于每年度6月底和12月底前报我处。现场演示评价报告主要包括机具基本情况,现场演示情况,演示评价综述,有关证明材料附件等。
 
  机具的所有功能均须现场演示,未作现场演示的功能不得做出评价。开展演示评价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演示评价结果负责。
 
  三、相关要求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客观公正予以评价,真实记录评价内容,现场演示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当年因错过作物节令而不能开展演示评价的产品,企业须在首次承诺期限内向我处申请延期演示评价,并承诺于下一年度6月30日前报送演示评价报告。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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