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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牢粮食安全底线│河南省出台储备粮管理办法

来源:农机网整理发布
2021/11/29 16: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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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储备粮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地方政府储备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为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企业储备分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农机网 热点关注】 近日,河南省省长王凯签署第206号省政府令,《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储备粮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地方政府储备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为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企业储备分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办法》明确,储备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社会参与,质量安全、优储适需”的原则,地方政府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本级政府储备计划;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和储备粮监管;财政部门保障财政补贴、监督检查和质检费用;审计部门对相关政策落实实施审计监督;农发行及时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储备所需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政府储备运营主体主要对储备粮的实施过程负责。
 
  储备规模需实行动态调整。《办法》提出,原则上3至5年调整一次,地方政府储备以小麦、稻谷、玉米等品种和食用油为主,其中小麦、稻谷等口粮(含成品粮)储备合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办法》要求,在选择政府承储企业时要公开竞争择优来确定,省级储备由省级储备直属企业承储,不得租仓储存。承储企业需建立并按照规定保存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并由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及检验监测。
 
  针对承储企业储存管理,《办法》明确,承储企业严禁虚报、瞒报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品种;严禁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严禁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等不正当手段套取差价;严禁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或者租仓储存;严禁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严禁用地方政府储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行为。
 
  《办法》还提出,小麦储存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稻谷、玉米不超过3年,食用油不超过2年。承储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且轮入粮食为生产年度内新粮。地方政府储备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
 
  《办法》明确,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动用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本省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省有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地方政府储备动用后,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工作。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有关企业应当及时恢复库存。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因执行动用命令造成损失的,批准动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本文由农机网(www.nongjx.com)整理发布,资料来源:河南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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