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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机补贴产品实施“国四”排放标准的通告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11/26 8: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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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研究,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录入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实施“国四”排放标准的通告
 
  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和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等要求,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四”)要求,同日起,原鉴定合格的中国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农机产品不得将所获证书用于申请购机补贴、政府采购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为做好“国三”产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工作,经研究,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录入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28日。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各有关农机产销企业按要求做好“国四”产品的投档、销售工作,有关农机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诚信经营。对农机生产企业在投档、销售过程中提供不实资料、虚开发票、虚构报补等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查处,并实行全国联动,由此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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