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第三批)预算的通知
-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2022/12/5 1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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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形势,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正式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第三批)如数(详见附件),支持开展秋收秋种。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拨付和发放
下达各地的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列入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25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此前预下达资金指标额度未发生变化,且资金已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本次正式发文,资金指标不再另行下达。各地要与当地银行机构做好衔接,及时下达资金,不误农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关于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各地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应按照《四川省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川农函〔2022〕242号)要求,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10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市(州)汇总实施方案向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报备,并将补贴发放情况汇总于10月30日前报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市县层面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把补贴发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抓好落实。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地要按要求做好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融通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任公司比照当地农户享受一次性补贴政策,请有关地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滞拨滞留资金。要加强“一卡通”基础数据的维护与更新,及时向代发银行同步发送账户明细,确保补贴真正发放到农民手中。加强基础数据与银行反馈数据的比对和街接,避免因基础信息有误而造成发放失败。严禁以拨作支,在“一卡通”代发专户形成沉淀。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释放国家重农抓粮的积极信号,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五)强化督促指导。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定期调度机制,跟踪资金拨付进展情况,对资金拨付明显偏慢、补贴发放滞后、工作不力的地区,应通过调研、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重点督导。
附件:2022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衣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第三批)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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