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河南省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农业机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的公告

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12/8 17:02:39
14518
导读: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河南省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业机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的公告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有关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
 
  根据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印发《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以下简称“国四”),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办理衔接事项
 
  (一)“国三”农机产品补贴资质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四”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二)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二、“国三”农机产品投档时限
 
  对需投档的“国三”产品,应于2022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投档,逾期不再受理。因未投档或投档不通过等原因造成购机者无法正常申请补贴的,所引发的全部经济纠纷和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有关要求
 
  农机排放由“国三”升至“国四”,是技术的一次系统性升级,有利于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向绿色、高端转型发展。此项工作行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既是一项需要动员全系统、全行业、全社会通力协作的系统性工作,也是一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群众性工作。请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规定,全面落实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农机产品的投档、销售、补贴办理等工作,主动发现和上报异常情形,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承担违规行为所引发的后果和所有损失。请广大购机者按要求进行补贴机具的购买及申报。
 
  特此公告。
 
  2022年12月5日

热门评论

上一篇:江苏省国四农机产品自主参与农机补贴机具投档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广西发布2022年第三批农机补贴通过产品信息表通告

相关新闻